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税收入的确定过程

2024-03-13
来源:网络整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股权转让方将应缴纳税款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的,应当将股权转让价款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2019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A公司将C公司(非上市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签署后立即生效,随后于2019年8月实施,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转让方甲公司向受让方乙公司收取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由乙公司承担。 C公司和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本次股权转让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A公司持有C公司10%股权的收购成本为400万元,采用成本法核算。 A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含股权转让收入)为350万元,以前年度可收回亏损为0,适用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B公司购买股权后,采用成本法对股权进行核算。 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税务处理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过程

从该案可以看出,转让方A公司因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B公司承担。假设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1. 印花税

A公司股权转让应缴纳的印花税,以产权转让文件的税目为准,并以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印花税=a×0.05%=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 所以: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股权取得成本=a-0.-400=(0.-400)(万元)

A公司2019年扣除股权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以前年度可收回损失为0。上述股权转让收入没有2019年营业损失和以前年度可收回损失。 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应纳企业所得税=(0.-400)×25%=(0.-1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为转让方A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股权转让应缴纳的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 所以: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应纳印花税-应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a-0.-(0.-100)=600

a=500÷0.=667万002万元

综上,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6.元。

(二)转让方甲方公司的税务处理

A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时,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以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 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6.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所有税费均由B公司承担。

(3)受让B公司的税务处理

1、购买股权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入账。” 因此,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B公司承担转让方A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其纳税人是A公司,而不是B公司,不能纳入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产生纳税差异。

2、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处置投资的税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性资产时,投资性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 因此,B公司未来将转让或处置该长期股权。 投资时,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与处置投资账面价值在会计上存在“税差”; 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扣除投资成本后为处置收益,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对处置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2、股权转让双方的会计处理方法

(1)转让方甲方的会计处理

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转让股权时,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扣除股权取得成本400万元后的余额200万元。计算收到的。 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2)受让方B公司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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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股权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购买价款为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为准。” 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因此,B公司购买股权的入账价值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转让方A公司承担的税费。 费等人。

① 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缴纳的印花税,按照产权转让文件的税目,并以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缴印花税=

667.0002×0.05%=0.3335(万元)

②B公司承担转让方A公司的税费

B公司承担转让方A公司缴纳的税款=应纳印花税+应纳企业所得税=

0.+(0.—100)=67.0002(万元)

③B公司购买股权的入账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股权转让价款+应交印花税+B公司、转让方A公司承担的税费=600+0.3335+67.0002=667.3337(万元)

2、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会计处理确定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B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账面价值为6,673,337元; 未来转让或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673,337元。

3、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财务、税务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涉税条款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本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条款。

(2)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本例中,股权转让价格600万元为转让方税后转让收入,应折算为税前转让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纳税的依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7月生效,并于2019年8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应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于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 完成。 因此,A公司应于2019年8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4)未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可以延期纳税吗?

假设本案中,2020年2月收到甲方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甲方能否确认2020年2月的收入? 答案是不。 A公司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实际收到转让款无关。 不能因2019年8月未收到股权转让款而推迟至2020年2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公允

本案中,A公司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667万元,应该是公平的转让价格。 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涉税风险。

(6) 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本案中,A公司转让股权的收入高于取得股权的成本,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当年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的收入低于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则股权转让会形成损失。 该损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财产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股权转让及土地增值税

若本案被投资单位C公司拥有土地和房产,B公司购买股权转让房产以获取利润,则股权转让可能存在被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主管税务机关。

(八)股权转让及增值税

本案被投资公司C为非上市公司,A公司转让股权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C公司是上市公司,A公司转让股权时,应作为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由于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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