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到底是不是“权利”?

2024-03-20
来源:网络整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1.1.1)实施版中,监护权纠纷的案由在第二部分第22项中规定: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以下包含两个子诉因:赡养费纠纷和监护关系变更纠纷。 可见,与监护有关的问题主要围绕两个问题:监护权和赡养费。

我们先来说一下什么是监护权。 当夫妻离婚或者同居夫妻终止同居关系时,由于原有的“人身依赖”或者共同生活的前提发生了变化,需要解决这个时期出生的孩子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 这就是监护权。 权利的起源。 但监护权到底是一种“权利”吗?

我们通过了解以下几个问题来厘清这个“权利”的具体性质。

我们先来说说如何获得监护权,这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问:我该怎么做才能赢得孩子的监护权?

答:《民法典》明确规定,2岁以下的儿童可以与母亲一起生活,而8岁以上的儿童,主要是征求孩子的意愿。 因此,我们重点争取2岁以上8岁以下儿童的监护权: 1、在离婚诉讼或分居过程中,尽量让孩子和你一起生活。 监护权以维持孩子的居住环境不变为原则。 孩子将与哪一方住在一起? 生命是法院判定监护权的重要依据; 2、回到日常行为,比如接送孩子上下学、为孩子缴纳学费和医疗费、给孩子买新衣服、给孩子打疫苗等,可以证明你一直陪伴在孩子身边许久。 生活中,实际监护义务的证据固定并保留; 3、最后是双方竞争的硬性条件。 如果你能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有父母帮忙照顾孩子的优势、有学业优势等等,都可以作为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优势。

问题又来了: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和自己一起生活,有人使出伎俩,把孩子藏了起来。 但隐藏孩子真的有助于获得监护权吗?

答:有司法案例认为,隐藏孩子、阻止对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今后的正常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 这种做法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监护权判给对方或者对方。 将孩子的监护权变更给父母另一方。

【秦鲁解说】在离婚诉讼或监护权纠纷变更中,不宜为了获得孩子抚养权而抢夺或隐藏孩子。 首先,会使父母之间的矛盾公开化,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 其次,会导致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缺乏父母另一方的关爱,容易产生人格缺陷。 第三,直接照顾者将未成年人控制在秘密场所,人为地阻断孩子与对方的接触,使孩子处于不稳定的环境中,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因此,这种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很难预测。 秦律师在此希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家长吸取教训,妥善处理抚养子女中出现的纠纷。 即使孩子不能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他们仍然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完整的爱。

有些人离婚时没有赢得孩子的监护权。 有的人干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就把孩子交给对方抚养。 后来他们后悔了,想改变监护关系。 变更抚养权容易吗?

答:监护关系很难改变。 确定监护权归属有一个原则,叫“对孩子最好的原则”; 其实变更监护关系还有一个原则,叫“维持监护关系不变原则”。 监护关系不变的原则是什么? 如果原抚养人抚养孩子不存在不利情况,为了保持孩子原有的成长环境不变,监护关系一般不会改变。 有些当事人在同意离婚时将监护权交给了另一方。 现在去法院要求改变抚养权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秦律师不建议愿意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轻易转移抚养权。

有多种方法可以改变监护关系。 例如:

1、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完全有可能改变监护关系;

2.秦律师还能教你的另一件事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 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可以多注意培养与孩子的关系,争取有一个八岁以上的孩子陪伴。 愿意同居,这时候可以去法院起诉改变监护关系。 如果你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法院基本都会支持变更(我不是教你把孩子藏起来)。

3、如果你还有不利于原照顾者养育孩子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供,你提起诉讼改变监护关系的概率就很大。

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监护权争夺战是一场充满枪声、拆散家庭的战争。 各方面的竞争甚至达到了“阴谋”论的程度(隐藏孩子、让孩子改变主意等)。 最后,一方获得了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相应地,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需要支付赡养费。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赡养费的相关问题。

问:赡养费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般包括三类费用: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但子女可以向父母请求赡养费的范围并不限于上述范围。 发生其他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合理、必要的费用时,父母也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1085条没有限制赡养费的种类和范围,这符合当前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 例如,当多方同意离婚时,他们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甚至研究生毕业。 他们还约定,这段时间的大额开支,比如公务员考试、考研的费用,由一人承担一半。 因此,《民法典》并未对子女抚养费进行限制,赋予了父母双方或人民法院在自愿协商或者子女有合理需求的情况下扩大子女抚养费支付范围的空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利。

【秦律评】这意味着,如果你的委托人自愿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期限、支付金额,法院一般不会干涉。 但如果法院不经过双方协商就决定赡养费的具体支付期限和金额,那就很明确了:一般会支付到18岁,金额不会太高,而且每月付款一次不会被评判。 为性付出代价。

知道了什么是赡养费之后,当然要知道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的。 我们来看看子女抚养费的判定标准和分享原则。

答:如上所述,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但协议要根据自己的能力而定。 为什么? 因为一旦你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较高的赡养费,然后因经济能力的变化而起诉要求较低的赡养费,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赡养费的负担,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确定赡养费数额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简称满足实际生活需要);

2、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3、符合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即父母的收入水平)

目前司法实践中,赡养费多以按月支付为主。 一次性付款的处理较为谨慎,且需要紧急性和其他合理理由,这在实践中很少见。

【秦璐点评】非婚生子女赡养费的判定标准也是如此。 双方就明确抚养权归属和赡养费支付达成的协议有效,可以按照协议履行。 如果生父或生母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且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给予抚养权。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另一个问题是分手期间怀孕的情况。 无论男方是否同意生孩子,如果女方选择生孩子,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支付标准萧山法院_抚养费支付标准_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法律规定

确定了赡养费的标准和分享原则后,有些人不支付赡养费,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呢?

答:对于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为了逃避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赡养费而玩“失踪”,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对方支付赡养费;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已经离婚,根据双方离婚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协议离婚的,应就赡养费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未成年子女将作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子女完成所有诉讼行为(包括委托授权律师代理诉讼)。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正文一般都会涉及赡养费。 如果男方不支付赡养费,则属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件履行义务的情况。 您可以直接联系作出判决或调解的法院。 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定的赡养费标准是否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而提高或降低?

当然有可能。 我们先来说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赡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子女向有经济能力的父母请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子女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孩子患病、就学等原因,实际需要超过原定金额的;

(三)有其他应当补充的正当理由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 若无其他原因,非直接抚养一方经济状况恶化,或新增需要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人,导致原子女抚养标准难以履行时,这个时候,你可以请求法院减少子女抚养费。 标准。

16岁至18岁这个特殊阶段的人是否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就行为能力而言,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执行。 相应地,如果现阶段的“子女”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的总体生活水平,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生活能力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赡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条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解释,“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人,或者失学或失学的人。因成年子女等非主观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因此,在16岁至18岁之间,如果你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无法维持当地的总体生活水平,你的父母有义务赡养你,你可以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最后一个问题是,赡养费的追回是否有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分两个年龄段讨论:

第一阶段,对于0-18岁的儿童,索取子女抚养费没有时效限制。 这是无可争议的。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或者赡养费的。

第二阶段是:成年子女是否完全丧失了索取未成年期间应得的无偿子女抚养费的权利?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赡养费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当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时,赡养费的功能就丧失了,不再具有保护性利益。 应承担的赡养费不予支持。

【秦璐点评】也就是说,直到孩子年满18岁,他就失去了追求未成年期间所有无偿监护权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角度来看,授予请求赡养权的依据是权利人不能独立生活。 通常债务人只需支付到孩子年满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孩子年满 18 岁,然后在孩子年满 18 岁之前为孩子寻求抚养费,则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被扶养人成年或独立生活之日起计算三年,即一般情况下,子女年满二十一岁后,子女就失去请求赡养费的权利。

【秦律师点评】秦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子女年满18岁就失去索取赡养费的权利,显然不符合赡养规定的初衷和实际情况。 这是因为不能要求当事人在17岁零11个月时找到合适的时间提起诉讼; 也不能仅因当事人在年满18周岁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提起赡养费诉讼,就认为当事人丧失了获得赔偿期限的赡养费权利。 否则,如果当事人在年满18岁的次日要求支付15岁至18岁的子女抚养费,则未经过民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是相悖的。到诉讼时效制度。 而且,成年子女未行使起诉权与因直系亲属而丧失胜诉权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秦律师还认为,对于成年子女追偿未成年期间应得的未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抗辩,也不能促使被告援引该抗辩,否则违反了原则。审判中立。 因此,确定赡养费的诉讼时效应自被抚养人成年或独立之日起三年计算,是适当的。

秦律师还有一个【温馨提示】

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赡养费要支付到孩子大学毕业(通常孩子在21-24岁左右,已成年)或以后,而另一方又没有支付赡养费。遵守离婚协议书。 如果约定等孩子成年后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当成年子女提起诉讼时,问题是法院是否支持。

秦律师认为,第1点适用于这种情况。 没有其他原因。 未成年时期追求子女抚养费和成年后的“赡养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时期的“赡养”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子女成年后,不符合民法第1067条规定的赡养费支付条件。 因此,秦律师认为,夫妻或同居双方在包含监护权和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协议中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大学毕业的条款时,属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范围,法院一般不干涉。 但当纠纷发生并诉诸法院时,协议中规定赡养费超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部分,法院可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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