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主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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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赡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部分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一般理解如下:

❖生活费。 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如必要的吃、穿、住、行等费用。

❖教育费用。 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用主要是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以及子女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费用。 基础教育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各种课外班、择校费等,应与家长协商确定。

❖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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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索取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要求抚养。

因此,主张赡养费的人是孩子,与孩子同住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孩子参加诉讼。 由于离婚纠纷是复杂的诉讼,子女不属于离婚诉讼的诉讼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是指接受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在校学生,或者因工作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人。无主观原因。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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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规定》

《婚姻家庭部分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实践中,一般需要根据上述因素和个案情况来确定。

1、孩子的实际需要

它是指儿童日常生活各方面的需要,包括基本生活需要、适当的教育需要、必要的医疗需要等。

2. 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指父母在其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能力。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可按其每月总收入的比例发放; 无固定收入的,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资助金额; 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应理解为子女长期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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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变化

通过协议或判决确定赡养费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有能力负担的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判决金额的合理赡养费。有正当理由的,原赡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法院原判决、协议约定的赡养依据不再存在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子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规定》

《婚姻家庭部分解释(一)》第五十八条主张增加赡养费。

实践中,当父母一方主张生活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支付能力或无力实际支付,需要减少或减少子女抚养费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收入大幅减少,且经努力仍处于较低水平;

2、付款人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 他确实无力支付原来的金额,但直接支持者可以;

三、一方当事人在服刑期间丧失经济来源,无力支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父亲或母亲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时,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原来的抚养数额,甚至增加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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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部门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赡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因此,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以定期支付为原则,一次性支付的除外。 一般来说,定期付款就是按月付款。 对于适用一次性缴费的情况,实践中一般需要综合考虑缴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子女的成长需要、物价变化等因素。 如果父母长期异地居住,有条件的宜一次性支付,以免难以定期获得子女抚养费,影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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