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项 跨境电商支付 本章知识点介绍 概述 发展历程 传统支付方式 跨境支付方式 跨境支付风险 什么是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是指因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面的国际债权债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利用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跨境、跨地区的资金转移。 行为。 6.1 跨境电商支付现状 第三方支付现状 6.2 跨境电商支付发展历程 跨境金融服务 6.3 传统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保理 6.4 跨境电商支付方式线下支付 6.4 跨境电商支付方式 支付渠道 支付工具 银行电汇 银行电汇 快递公司 国际卡组织 万事达卡、Visa 第三方支付、香港离岸账户 香港账户、离岸账户(内资)、离岸账户(外资) 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项目内容的优势迎合了国外买家的消费习惯,让支付更加便捷。 有很多潜在客户。 全球发行卡超过20亿张,几乎涉及全球所有国家。 银行信用和银行担保保证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国外信用体系健全。 如果客户恶意退款,将会在银行终身记录,影响一生提现的便利性。 您只需提供国内银行借记卡即可轻松提取现金。 缺点是通道维护成本较高,技术费和年费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初期投资比较大。 VISA//JCB国际信用卡全球发卡量超过20亿张,潜在客户群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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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是在自然灾害和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提供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赔偿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是:“是指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情况负责。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费,或者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死亡时承担保险费的商业保险行为。生病或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或期限。” 。 (一)根据保险性质的不同,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三类。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标的,即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 在商业保险中,根据标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狭义上,保险可细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 (4)按风险转移程度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12.1.2 保险的分类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处理索赔和解决索赔。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赔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最近因原则等。 12.1.3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享有的利益。 该利息是法律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可能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 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得赔偿。 例如,在国际电商贸易中,如果跨境电商的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贸易商就可以安全地将货物交付给客户。 如果中途丢失或损坏,交易者的利润可能会损失或减少。 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存在实际不产生经济利益的关系,并且必须满足两个要素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利益还应当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保险利益的概念 2)保险利益必须满足的条件 保险利益应该是一种经济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想要获得保险利益,他必须能够合理预期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或预期到达中受益。 或因其丢失或滞留而遭受不利。 保险利益必须以货币形式计算为经济利益。 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损失,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感依恋或虽然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而遭受的精神创伤、政治攻击、行政或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可保损失。 益处。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严格法定的权利或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 可见,只有法律承认的特定经济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对需要保护的标的物具有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双方高度诚实。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标的物的危险情况,不得隐瞒与签订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信息和非信息。 信息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 通知可分为确认通知和承诺通知(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述,是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就其所了解的保险标的情况向保险人作出的说明。或在签订合同之前。 根据声明的内容,有以下三种类型的声明: 重要事实的声明 一般事实的声明 希望或相信发生的事实的声明 2) 声明和错误声明 被保险人对此类事实的一般声明,只要因为善意且真诚地做出的陈述是真实的。 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作出错误陈述,则构成错报。 只要虚假陈述事实成立,保险人就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 2)陈述和错报 3)保证和违反保证 保证(保证),又称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的做或不做某事,或保证某事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某种情况。 存在,或保证满足某个条件。 保险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者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保险人的赔偿不得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 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经济价值。 它是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四)赔偿原则的依据 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赔偿数额也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赔偿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损害前的经济状况,不应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 附加利益: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损失赔偿后,必须将其拥有的向责任方追偿损失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他不能从第三方获得额外的补偿。 (四)赔偿原则 根据保险赔偿原则,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且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且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为避免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时保险赔偿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多次向第三方责任人索取赔偿并获得额外利益,在保险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诞生了代位求偿原则。 因此,代位原则是从补偿原则衍生出来的。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否构成代位求偿,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损失必须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因疏忽或疏忽而违反合同造成的,并且第三人对该损失的责任必须是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此类损害或第三人违约行为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或违约行为与保险无关,则不构成保险项下的代位求偿权。 (五)代位原则 什么是重复保险(双重保险,又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在投保同一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总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担。如果保险价值为保险价值,则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赔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应用,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3。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2 海运货物保险 在海运货物保险实践中,保险承保的风险通常分为两类:海上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海事风险 海事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或伴随海上运输时发生的风险。
我国现行海上货物保险条款和伦敦保险协会新海上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海上风险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 12.2.1 海上货物保险的风险-1 12.2.1 海上货物保险的风险-2 (2)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是指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 外生风险同样必须是意外的和偶然的。 外部风险分为一般外部风险和特殊外部风险。 1)一般外部风险 一般外部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的外部因素而引起的事故。 通常包括盗窃、提货失败、数量短缺、淋雨、混杂、污染、泄漏、破损、破损、异味、受潮、受潮等 2) 特殊外部风险 特殊外部风险是指一般外部风险以外的外部原因。与政治、军事、社会动荡、国家行政措施、政策和法律等有关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战争风险、罢工风险、没收风险或被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的风险。 12.2.2 海上货物保险损失-1 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和外部风险造成的损失,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 (一)全损 全损简称“全损”,是指保险货物因承保风险而发生的全损或视为全损的损害。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 2) 推定全损 4)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损失情况与推定全损的区别是不同的。 12.2.2 海运货物保险损失 - 2 (2)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又称部分损失,是指由保险单承保的风险直接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