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要求员工下班后也要时刻关注微信,看到群里有人问问题,就可以回复客户需要的信息。 这种事情在现实中很常见。 领导多年来一直在说“我就是要你回复微信”,员工也无奈说“好,知道了”,继续努力。
算加班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案例详情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加入某科技公司,负责产品运营,按照公司协议实行不定期上班制度,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假。 2020年12月,李女士以连续三天旷工为由,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她说,她下班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总共加班了500多个小时,但公司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
李女士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以及公司安排的《假日社区公众号值班表》,主张公司安排她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该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的职责是在休息日回答客户群中偶尔提出的客户问题。 其次,李女士作为公司运营部门的负责人,下班时间有事难免需要联系自己,所以她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案件一审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期上班制度,李女士的证据无法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因此,法院对李女士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二次审查,确定“不固定工时制度”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当前劳动者的工作模式变得越来越灵活。 通过电脑、手机可以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力。
尤其是,工人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在工作场所之外、工作时间之外开展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这方面,不能仅仅因为雇员不在雇主或工作场所工作而拒绝加班。 确定加班时间应综合考虑员工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工作内容。
如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大量工作,或者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工作,这是周期性的、固定的,这显然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加班。
本案中,李女士符合这种情况,因此应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对于如何计算加班时长和加班工资金额,北京三中院认为,利用社交媒体工具回复工作信息与传统工作中的加班不同。 工人在加班的同时还可以从事其他生活活动。 将整个时间都用作加班时间是不公平的。
因此,对于公司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李女士的加班工资情况,根据加班次数、加班时长、内容以及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 最终,二审改判为公司应支付李女士的加班费,共计3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超过这个时间的工人有权拒绝。
1、不回复消息,工作不保怎么办?
保留微信通讯和加班记录,可以要求加班费,还有可能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也就是2n。
2、什么情况下不支持微信记录支付加班费?
1、如果用人单位在下班后不定期(偶尔)与劳动者就工作问题进行沟通,且聊天记录不能反映劳动者持续、持续的工作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加班事实。
2、通过微信记录时,无法确定发出加班指令的人身份,难以确认加班事实存在。 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并向单位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发出指示,并且相关人员通过微信发出明确的加班指令,则视为劳动者已履行初步举证责任。
3、微信记录虽然可以证明加班事实,但如果无法证明具体加班时间,有的法院会酌情确定加班费,有的法院则不支持加班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否则视为无效。
现实中,“隐性加班”存在于各行各业。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很多人工作和生活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劳动合同不是买卖合同。 休息时间属于个人时间,任何人不得侵占或侵犯。 微信这样的社交媒体不应该成为隐性加班、随时待命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