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有时需要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如境外发债的评级费、咨询费等,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等境外上市需要提供资金的企业全部为境外企业。 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支付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值得与大家讨论,欢迎分享。
案例概述
每日易水有限公司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2017年1月23日,其以30万美元向境外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咨询服务(假设当日汇率为1美元=6.20日元),完全由境外提供。 对于咨询服务,该机构在国内没有运营机构。 缴纳服务费时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收入与企业不同。 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条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本法第三款规定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所得税法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销售商品收入,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收入,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财产转让所得。 房地产转让收入根据房地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收入,按照动产转让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地点确定。 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承担、支付该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场所所在地或者承担、支付该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来自中国境内。 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按照有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非居民企业负有直接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判断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每日易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境外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 因此,在缴纳服务费时,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