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24-03-25
来源:网络整理

编者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境外关联支付转让定价管理和税务风险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关联支付的转让定价管理和税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根据总局文件精神,按照根据现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相关成果,省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关联方付款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为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政策、规范操作,本期特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德勤中国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加强企业境外关联方付款转让定价管理

问题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当准备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实际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例如:企业的组织架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境外关联支付交易情况(特别重要)、境外关联支付费用分析、企业如何选择和使用转让定价方式等。

问题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是否需要接受税务机关审核?

答: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支付前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 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企业限期提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以便准备检查以确定付款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缴纳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问题三:企业接受劳务是否可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

答: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服务时,应当根据效益原则对该服务进行效益分析,即分析该服务能否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接受有益服务时,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缴纳费用; 接受非营利性服务支付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四: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哪些劳务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答:具体包括:

1、企业承担功能性风险或经营无关劳务;

2、关联方为了保护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对企业进行控制、管理、监督等劳务活动;

3、企业向第三方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关联方提供的劳务;

4、企业虽因隶属于某一集团而获得额外收入,但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为企业进行的特定劳务活动;

5、其他关联交易中已获得报酬的劳务;

6、其他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动活动。

问题五:间接受益但无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答:无需支付的间接效益包括:

1、企业因隶属于集团而受益,但不接受关联方进行的特定劳动活动的报酬。 例如,集团公司通过集中采购、整合内部信息系统、集中管理、提高借贷能力等方式,在集团内部产生协同效应。集团公司本身及其下属子公司均不向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而是收取一定费用。相应收费,或者提供少量服务但收取不匹配的费用; 集团内关联第三方接受特定服务,对其他关联子公司(包括境内企业)产生附带或附带影响; ETC。 。 集团内各子公司虽然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成本。

2、为关联方进行的劳务活动缴纳费用,保护投资利益。 例如,集团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企业实施控制、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将仅在股东或集团层面的活动(如内部审计等)费用分配给子公司。 ); 或以集团内部管理名义直接向子公司支付。 公司收取管理费或将管理费打包为服务费; 企业虽然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成本。

3、为关联公司境外融资、上市所产生的附带利益缴纳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企业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或融资公司,最终成功筹划上市,将产生较大的品牌效应或社会影响力,境外关联公司将以此向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尤其是品牌特许权使用费)。国家。 国内企业虽然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成本。

问题六:税务机关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挪用利润、侵蚀税基、对外支付逃税等风险?

答: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可以采用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效益测试、价值创造力测试、重复性测试、补偿性测试等方法判断企业是否通过对外支付转移利润或侵蚀利润。花费。 税基或逃避非居民税收的风险。

问题7:企业如何确定关联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以及确定各方应享有的经济利益? 企业如何确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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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需要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使用费的,应当分析关联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增值、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投入情况。无形资产。 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确定关联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方应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原则。

如果无形资产在境内形成,境外方仅对该无形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企业不应缴纳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境内房地产企业利用境外关联方资产使用商标、品牌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该商标、品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逐渐被市场认可,并得到维护且由境内企业推动实现价值增值的,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境内房地产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无形资产由境内外共同开发的,需要测试境内企业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并确定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无形资产由境外关联方开发的,对于现有无形资产,应当考虑境内企业对无形资产应用、改进、技术改进等的贡献,确定应付给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八: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从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多少年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业务发生的地方。 。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人,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受第三方控制;

(三)其他利益​​关系。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当事人按照公平的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进行业务交易所遵循的原则。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非关联交易方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转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采购商品并转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相同或类似业务销售毛利的定价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和利润的定价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非关联交易方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交易中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及其关联方的损益合并后的利润或者亏损按照合理标准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式。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方分担共同发生的成本,并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向关联方分配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利润相配的原则分配成本,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向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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