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5〕226号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2024-03-26
来源:网络整理

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工发[1995]226号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职务(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

由于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如果执行上述规定确实有困难,地方或者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不违反《条例》确立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

2、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

1.《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安排;是指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按照加班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无补偿地工作的情况。休息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雇员小时工资或日工资标准的150%和200%支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工资为规定的工人小时工资或日工资标准的300%。

2、关于职工日工资折算。 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与系统工作时间挂钩,因此,工人的日工资可以用工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的系统工作日数来统一折算。

按照国家规定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1.5天。 考虑到国家允许有困难的企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最迟可以延长至1997年,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因此,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企业每周44小时工时制仍可按月制工作日23.5天计算日工资。

三、《条例》第十五条所称“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应得职工工资的行为(即在职工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工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工资(支付给工人的所有劳动报酬)。 不包括下列情况的工资减少: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和厂纪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关。 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职工请事假等原因,工资相应减少。

四、《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无理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遭遇自然灾害、战争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困难而受到影响,经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缓支付职工工资。 最长延长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属于无理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工资发放问题

1、劳动者受到处罚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如缓刑、降级等)后仍在原单位工作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负责付款。 确定其工资和报酬; (二)劳动者受到收治、拘留(监管)、缓刑、监外判刑、劳动教养等刑事处罚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技工、大专、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以及转正、转正后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聘用的复员军人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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