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企业管辖权异议代理人被驳回天晟追索

2024-03-27
来源:网络整理

新京报讯(记者薄启宇)12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在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兴隆公司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到期后,向承兑人付款但未能兑现。 兴隆公司立即向该票据背书人之一天盛公司发起追偿,但天盛公司拒绝偿还。 因此,兴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盛公司支付票据本息。 天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其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某区,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法院管辖。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汇票付款代理人位于海淀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汇票付款地管辖原则,海淀法院具有管辖权,故驳回天盛公司管辖权异议。

据了解,兴隆公司是一家建材公​​司。 根据交易惯例,其与上游企业均采用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合同结算方式。 2021年下半年,兴隆公司持有的一张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 兴隆公司于票据到期日在电子票据系统中提示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次日拒绝付款,兴隆公司随后向背书人天盛公司寻求追索,但天盛公司尚未履行还款,目前票据状态显示“催款已被拒绝”。

兴隆公司认为涉案票据符合对原背书人追索的要求。 兴隆公司作为票据的法定持有人,有权向原背书人天盛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天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包括被拒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以及票据金额从到期日到结算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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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天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认为本案申请人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某区,付款地点不属于海淀法院管辖。 因此,海淀法院对上述案件无管辖权,请求将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乾元公司为本案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该票据的开户行为某商业银行北京分行。 该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其住所地为付款的分行地址,属于海淀法院管辖,海淀法院有管辖权。 尽管天盛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其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且该地址仅有少数办公人员,其余人员及主要办公地点均位于租赁地址,该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但这并不影响海淀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 因此,天盛公司提出异议本案管辖权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提及企业均为化名)

编辑杨海、校对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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