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甲方(客户)和乙方(中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互惠互利。
第一个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电子银行服务”是指乙方通过向公众开放通讯渠道或开放公共网络,为特定自助设施或客户建立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场外金融服务。
“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是指注册或登录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金融商城、直销银行、官方网站,并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金融商城、直销银行、官方网站的客户。网站、电话银行、电子商务等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用户统称为本协议甲方。
“密码”是指客户设置的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动态密码”又称短信验证码,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生成的、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 动态密码的载体包括手机等。
“客户证书”是指用于存储客户身份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证书存储介质为。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数据信息变更、业务暂停、恢复和注销等手续。
(三)甲方如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有任何疑问、建议或意见,有权拨打乙方服务热线“”、登录乙方网站或前往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咨询。
2. 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遵守《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规定》及乙方在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站等乙方电子渠道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登记、注销、变更等手续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甲方应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名确认。 经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申请材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甲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时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中信金融网:或中信银行网站),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甲方在中国大陆办理电话银行服务时,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热线或中信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不得拨打其他号码; 甲方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网页版)网站(网址:)办理手机银行(网页版)业务。 ; 甲方通过客户端登录使用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在中信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四)甲方注册并使用电子银行个人服务,特别是当甲方成功使用银行卡完成支付时,即意味着甲方对其注册信息及支付行为和结果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若不符合这些条件,甲方应立即停止申请并拒绝接受本服务。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其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用于接收短信验证和信息的手机等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物品或资料和信息。 甲方在登录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时输入并使用上述信息的,即代表甲方自身的操作行为。 若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取消该电子支付指令。
(6)甲方应按照保密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 除法律要求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该人设置的密码; 通过办理手机银行服务后,您必须从手机中删除您自行设置的密码,并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您的密码被盗用。 因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妥善保存预留验证信息,除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得将预留验证信息提供给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短信查询。
甲方应妥善保存支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卡)号、交易密码、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背面签名行后的三位安全码、银行预留的联系方式与支付账户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址)、短信一次性动态密码(有效时间)等。以上信息为甲方个人保密信息,甲方将负责因上述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任何后果。
(7)甲方使用短信验证功能,交易时应仔细检查短信发送号码、接收账号、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一致。 因甲方未仔细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甲方在办理中信快捷支付/无卡支付业务时,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正确。 乙方将动态密码发送至可用于支付甲方账户资金的手机号码。 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号码及商户。 姓名、交易金额等信息必须与交易明细一致,且接收到的动态密码必须正确输入。 因甲方提供错误手机号码、未仔细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存在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安全等风险甲方账户资金减少。 手续办妥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如果甲方密码泄露或遗忘,应完成密码重置程序。
2、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损坏、锁定、丢失或忘记证书密码的,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3、如果甲方输入错误密码、动态密码或短信验证信息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会受到限制,应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制手续。
4、如甲方手机号码丢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绑定的手机银行、中信金融即时通讯、短信认证、快捷支付/无卡支付等业务的手机号码。
如甲方发现他人冒用或盗用甲方的账号、密码、证书、动态密码、短信认证信息或其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乙方应立即以有效方式联系乙方,协助处理。事情。 同时,甲方应理解并确认乙方对甲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的时间。 在此之前,乙方对以甲方身份执行的操作或支付指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如甲方提供的注册信息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上述手续未办妥前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十一)甲方应保证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乙方应付款项。
(十三)甲方不得故意诽谤、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所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还必须遵守。
(十五)甲方若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注销手续。
(十六)如甲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存甲方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接受短信认证及信息的手机号码、相关密码,并负责通过上述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激活申请。 当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正确、不真实、过时或不完整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和营业网点公布。
(三)乙方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4)如果甲方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不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或恶意操作、诽谤、损害乙方名誉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提供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后果的权利。 责任权利。 若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乙方将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服务。
(5)乙方按照甲方电子银行指令办理业务,使用甲方在乙方设置的所有身份信息(包括账号、卡号、客户号码、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姓名、终端设备信息)等),按照甲方对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端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认证的操作,视为由甲方进行,且操作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由乙方处理。电子银行的有效凭证。
(6) 订单付款时,甲方确认甲方与商品、服务供应商之间的交易。 乙方将订单信息作为甲方支付账户的记账处理依据。 付款结果不代表商品质量、物流结果、权利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的服务、质量、物流状况等不承担责任; 乙方向合作商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乙方仅对甲方电子渠道的用户交易环节负责,其余环节由合作商户负责。
(七)因下列情况导致乙方未能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清楚、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的。
4、甲方未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有欺诈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6、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攻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塞、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收到或延迟收到甲方的注意。 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指令。
(八)有效期内本协议终止或服务暂停时,乙方不退还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九)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错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获取不正当收益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冻结甲方的不当收益或暂停其账户的不正当收益。向甲方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上述操作无需甲方额外同意。
(十)乙方互联网跨行支付限额还适用甲方支付账户发卡银行及相关银行间交易转账清算机构的支付限额规则。 因发卡机构或银行间交易转账清算机构的支付限额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责任。
(十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乙方有权调整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的服务功能。 当任何功能减少、增加或改变时,乙方无需提前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保留在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时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调整服务费用的权利。 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期限以乙方公告为准。 若收费标准发生变化,乙方将通过网站、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限制与例外:乙方不得未经公告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 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甲方自动退出本协议。 若甲方同意支付服务费,除另有说明外,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上述服务费。
2. 义务
(1)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指令,为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及时的方式。
(2)乙方对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负责。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根据甲方的注册功能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上发布功能介绍、热点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
(5)乙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经甲方授权使用甲方的信息和交易记录。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迟的,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适用现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其他现有协议和协议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 若本协议与现有其他协议及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错误和争议解决
甲方如发现未按规定操作,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正确执行或延误的,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或前往经营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甲方。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涉案电子银行服务对应的具体注册卡由注册卡发卡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协议的暂停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以甲方注册卡(账户)的状态为准。 若因挂失、停止支付等原因导致卡(账户)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将自动暂停。 当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乙方将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一旦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完成,本协议即告终止。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的规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前发生的未完成的交易指令仍然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有效性和生效
本协议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本协议自乙方为甲方完成电子银行系统激活或注册操作后生效。
若甲方开通或注册电子银行后变更注册银行卡,则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将自动转移到新卡上,本协议继续有效。
如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您可以致电“”、登录乙方网站或前往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咨询。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在本协议项下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充分说明; 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均表示理解并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