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总承包价款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总承包条件,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计算,并按照与合同。 价目表中列出的任何数量仅是工程的估计,不应被视为承包商需要执行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数量。 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某一部分工程量的,按照专项合同条款计量计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调整情况 1、变动情况
(一)变更提案。
1) 承包商指令的变更。 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删除任何工作并由其他人或承包商自己进行。 未经许可,承包商不得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商的合理建议。 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特殊合同条件分享利益。
(二)改变计价原则。
1) 合同不包括价目表,以及所进行的变更工作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包含价目表,合同价格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 若有适用变更的项目,则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② 如果没有适用但类似的项目,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③如果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调整新的费率或价格。
(3)因变更而导致的施工进度调整。 因变更而导致工期发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合同双方协商并参照工程所在地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工期天数的增减。
2、临时估值
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特殊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为招标人的,应当将招标文件、评标方案和评标结果提交承包商进行招标。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承包商的合同价格中; 专项合同条件规定开发商和承包商共同作为投标人的,组织招标工作的相关费用应当在专项合同条件中规定。
依法不需要招标,且承包商具备实施暂估价工程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承包商可以自行实施暂估价工程。
暂估价项目的金额与价目表所列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 临时金额
暂定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对签订协议时尚未确定或发生不可预见变化的设计、施工及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给出的金额,包括以天计算。 劳动支付的金额。 每笔暂定金额只能根据承包商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合同价格将相应调整。 对于每笔临时金额,雇主可以指示将其用于以下付款:
(1) 承包商指示变更
(二)承包商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工程或服务,付款额包括承包商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按照承包商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计算)。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或百分比计算)。
4.日工
按价目表或预算中所列计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计算; 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由双方按照成本与利润合理构成的原则协商确定。 单价。 纳入最新进度款申请表,经承包商批准后计入进度款。
5. 价格波动
一般合同条件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合同价格,双方同意采用其他方法调整合同价格的,可以在特殊合同条件中增加其他方法。
达成协议。
发包双方可将双方认为应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一些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等费用列入合同附件。
《价格指数权重表》,未纳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会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价格指数首先应为招标书附件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缺少的,可以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代替。
六、法律变更 (二)一般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1、预付款(预付款担保) 2、工程进度款【主要包括2项】
(一)劳务费申请。
劳务费应按月缴纳,已缴纳的劳务费部分将在用人单位支付进度款时相应扣除。
(2)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包括以下内容:
①截至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金额;
②扣除已支付的劳务费金额;
③按合同规定应增减的变动金额;
④按合同规定应付的预付款及扣除的返还预付款;
⑤按合同规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数额;
⑥按照合同约定应增加、扣除的索赔金额;
⑦ 为更正已签发的进度款证明中的错误,应支付或从该进度款中扣除的金额;
⑧其他按合同约定应加减的金额。
(2)进度款审核及付款。 合同开发商应在进度付款证明出具后14天内完成付款。 合同开发商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逾期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 支付双倍利息。 发包人出具进度款证明并不意味着发包人已同意、认可或接受承包商完成的相应部分工程。
3.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法。 承包商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提交项目质量保证保证书; (原则上采用该方法)
2)预留相应比例的项目资金;
① 按合同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一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扣除及调价金额;
②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③ 双方同意的其他预订方式。
3)其他
4、最终结算
承包商应在竣工结算证书出具后7日内完成付款。 合同开发商逾期付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逾期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