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器械费用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解读财务部的情况如下:
1. 背景依据
药品器械费直接结算是指各协调区医保结算部门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代表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向药品器械流通(供应)企业进行结算。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采购交易子系统)采购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选定品种。
2017年我省印发《省医保办、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费用统一结算支付的通知》(民医保办〔2017〕46号) ,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对药品医疗器械支付实行统一结算管理。 通知确定了药品费统一结算支付的范围和原则、准备金制度、结算支付流程和工作要求。 2018年,省医保办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费统一结算支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1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付款结算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63号),调整了药品付款统一结算时间,明确了药品采购规范医疗机构统一药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银行准入标准及相关审核程序。 2019年,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保局关于加强药品支付统一结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支付统一结算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药品支付统一结算管理。药品支付结算数据监管,加强药品支付统一结算。 账户管理,及时足额支付支付结算资金,进一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支付结算流程。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对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关要求。药品和设备集中批量采购制度,全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整合。 直接结算。 同年6月,省医疗保险局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险局关于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耗材统一结算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号) 58)我省医用耗材正式集中。 批量采购的选定产品将纳入统一结算支付范围。
2022年以来,随着药品器械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不断推进,药品器械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不断扩大。 省医保办此前制定的部分结算政策与现有结算工作不相适应。 我局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出台了单独的政策。 已出台多份文件补充完善结算工作,但存在相关政策相对分散、部分情况表述不一致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影响了药品器械直接结算的顺利进行付款。 例如:闽医保办[2017]46号规定的准备金核定办法和用途,对于医用耗材纳入结算范围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属地管理、分级落户”原则的界定还不够明确。 不同文件中的表述存在不一致等情况。
为进一步指导全省医保药品设备费用直接结算,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医疗保障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资金》等,总结省医保局专题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了《医疗保障药品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福建省设备和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一般原则
在《关于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费用统一结算支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行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费用统一结算支付的通知》中根据《关于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民医保[2020]58号),汇总各协调区医保局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福建省医疗器械医保统一结算的支付范围,明确了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分工和配合,统一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系统(模块)名称。药品器械支付结算,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药品、器械支付结算资金。
(二)资金结算
阐述了各医保经办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配(供)企业药品器械费统一结算的具体工作内容。 与以往文件相比,该办法将结算备付金范围从药品扩大到药品和器械。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统一结算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58号)发布后,我省将重点集中采购精选品种医用耗材,货款纳入统一结算范围。 随着耗材统一结算不断增多,前期下发的相关文件已不再适用于当前工作。 此次措施,结算准备金保障范围从药品扩大到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配送。 选购精选品种。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医保经办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备用金使用申请时,须附具全年药品、器械缴费情况说明材料以及协调地区的医疗保险结算费用。
(三)结算办理程序
在《关于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费用统一结算支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行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费用统一结算支付的通知》中本办法是在《关于统一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民医保[2020]58号)的基础上,综合了前期各结算工作时点要求并结合药品器械支付结算工作进展和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现状。 其功能是进一步规范药品器械采购申请、仓储、结算、支付等流程,明确全省药品器械费用统一结算的时限要求。
(四)监督管理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各级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相关协议的管理和执行提出了要求并对违规企业增加相应的处置措施。 。 为促进医保经办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现有药品器械费用统一结算的需要,本办法在相关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补充了相关疑点线索报送和问题处理机制。
(五)附则
因当地特殊原因无法实施本暂行办法部分规定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报同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并根据工作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对药品器械费用统一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应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研究,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方式。
3、其他说明
一是考虑到全省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数量较多、风险评估难度大、缺乏成文先例,该办法仍保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内结算范围,但原则上支持有条件的协调各区纳入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试点将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结算范围。 其次,现阶段医疗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范围尚未扩大到供应企业。 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各医保部门应逐步扩大签约对象范围。 第三,该措施是临时措施。 省医疗保障监控与电子结算中心和各协调区结算办理部门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协调区药品器械费统一结算办理实施细则,报送医疗保障监管部门。同级保险行政部门。 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