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暂行)

2024-04-01
来源:网络整理

南京市财政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暂行)

(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推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业务处理模式,保障财政资金及时支付结算,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南京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区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银行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银行支付结算,是指通过南京财税国库网办理国库支出业务无纸化系统(以下简称:无纸化支出系统)、现代支付系统以及商业银行资金划拨系统。 将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划转到收款人或者收款人(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内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系统由以下银行账户组成:南京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级财政部门)在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中国人民银行; 区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 区级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区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用财务账户; 专项账户是区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支付结算必须遵循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资金支付结算实行代理银行制度。 专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支付结算办法》_支付结算办法结算方式指_结算支付方式有哪些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抗风险能力强;

(二)拥有先进的资金转账系统,保证系统内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健全,操作程序健全、严格,有保证业务顺利开展的部门和专业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区级金融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本系统和业务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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