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024-04-04
来源:网络整理

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行政部门制定了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手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 全面的规定。

1.农民工实名管理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就业实行实名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协议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在建筑工程领域,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用工登记。 符合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就业实名登记和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商、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名就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工地施工。 分包单位直接负责招收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发放。

该制度致力于解决用工确认、工资核算难的问题,也是《条例》规定的其他制度(如专账制度、总承包支付制度)实施的基础。

2.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要求

1. 付款方式及日期

《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工资计算方式可以是计时工资,也可以是计件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工资支付日期。

2.专户制度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变相扣押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绑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这一制度将人工成本与项目资金分开,确保各单位从资金来源上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3、总承包及分销体系

《条例》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委托施工总承包商支付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单位编制并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该制度减少了工资支付的环节,能够有效降低工资代扣代缴的风险,保证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3、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担保

《条例》通过以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来源:

1、工程付款保证。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

2、人工费用按月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约定的劳务费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将劳务费用及时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3、工资保障制度。 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所欠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工资。 对工资押金实行差别化保管办法,对一定期限内没有拖欠工资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有拖欠工资的单位适当提高保管比例。 工资押金可以用金融机构的保函代替。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被查封、冻结、转移。 《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支付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被查封、冻结或者转移。这个项目。

5、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商、承包商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不对工程中的劳务费进行分摊。因争议按规定付款,施工总承包人不得因争议拖欠工程款中的劳务费。 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

4. 预付款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条例》规定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先行垫付。 具体来说:

1、建设单位预付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未结清工程款的限额内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2、总承包商预付款。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建筑工程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农民工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五、协调机制和防范机制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制和拖欠工资防范机制,督促建筑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矛盾纠纷。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发生农民工集体索要工资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六、特殊情况下的还款主体

《条例》明确规定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违法分包、转包,以及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难以确定工资支付责任方的情况:

1.将工作任务承包给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偿还,并可以依法追偿。 单位允许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造成拖欠招收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应当返还工资,并可以追究赔偿责任。依法。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偿还; 逾期不履行的,投资者应当依法予以偿还。

3.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被吊销、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请注销。 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办理新用人单位登记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的,建设单位应当偿还。

7. 数据保存和提供义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并提供下列与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该规定有利于解决工资支付纠纷发生后取证难的问题。 尤其: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少3年。 在建筑工程领域,建筑总承包商、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台账,并在工程竣工并支付全部工资后保存不少于3年。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相关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其依法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及清单等材料; 逾期不提供的,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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