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规字[2020]4号
《关于推进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落实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4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批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监察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 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起生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0 年 5 月 21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关于落实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现结合全省实际,对我省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项目保障制度提出指导意见。 对落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担保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推动项目担保制度落地,完善树立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发展。 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本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担保; 其他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款担保,鼓励其他类型项目。 保证。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引。
三、项目保障方式及基本要求
(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开发商工程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二)项目担保可以采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现金等形式。鼓励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形式代替现金担保。
(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提供现金担保,也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的方式投标保证。 鼓励以银行担保为主要投标担保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保险公司保单。
(四)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 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5)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由承包商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保证。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所有担保均应为独立保函,且为按需付款性质。
(六)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全部竣工交付前,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如果履约保证中包含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保证责任,则无需单独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保证。
(七)以担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修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商及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工程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实行浮动机制。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的,可以降低担保比例; 对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纠纷,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解决,引发社会事件的,可相应提高担保比例。
四、工作要求
地方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落实项目担保制度,加强担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城乡建设部每年通报全区项目保障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