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2024-04-04
来源:网络整理

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等27件民事司法解释(法解释[2020]第17号)已正式宣布。 关于新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20]6号)的继承和修改,我们进行了总结整理尽快进入下表。 方便读者学习和使用。

本表左侧为新《司法解释》,右侧为旧《司法解释》。 关于条文的修改、增删,表底色有所区别,现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等27件民事司法解释

(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数[2020]6号)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我国及其他相关法律,并结合审判实践。

修改内容及原因:因旧法废止,将合同法等条款修改为民法典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司法实践.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因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与贷款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基于事实的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诉讼。

第三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或交易有关规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惯例,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活动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通报犯罪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绝立案,或者侦查后驳回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不构成违法等犯罪的集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的线索、材料但事实不相同,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查处民间借贷纠纷,将此案列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 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成立:

(1) 如果以现金支付,则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二)采用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汇票交付后,借款人依法取得汇票权利;

(四)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的,借款人取得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的。

删除第10条

修改内容及理由: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作出了规定。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不适用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条的规定。 除本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改内容及原因:

1.将合同法无效条款修改为民法典无效条款;

二、因删除第十条,调整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的顺序。

第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单位内部贷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得违反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改内容及原因:

1.将合同法无效条款修改为民法典无效条款;

二、因删除第十条,调整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的顺序。

第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单位内部贷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和本条例第十四条。 具有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自动无效。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人以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决定。 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修改内容及原因:

1.将合同法无效条款修改为民法典无效条款;

二、因删除第十条,调整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的顺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自动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以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决定。 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进行转贷;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的转贷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借款人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第十五条 原告依据欠条、收据、欠条等资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答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本法律关系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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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凭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主张贷款已归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款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数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的财务能力、当地或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财产的变化、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核实贷款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让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拒绝出庭的无正当理由。 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借贷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等:以及经济状况和其他事实。 ,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的;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三)贷款人无法提交资信证明或者提交的资信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四)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的;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并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者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的发生不存在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伴侣或者案外其他债权人有事实依据提出异议的;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的;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该诉讼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欠条、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不能推断其为担保人基于其他事实,贷款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如果保证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 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中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体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有证据证明贷款物品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的,贷款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用物品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贷款人请求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贷款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理: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根据庭审情况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清偿债务。 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有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要求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贷款外,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利率。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 兴趣。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的除外合同成立时。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条、收据、欠条等资信证明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视为本金。 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额确定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的本金,并重新签发信用证明。 如果前次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重新开具的资信证明所载明的金额可以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视为后期贷款本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按初始贷款本金和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的全部贷款已确立的。 超过贷款期限利息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处理:

(一)未约定贷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按照参照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报价利率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已约定贷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按贷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改内容及原因:

进一步明确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参考标准,平衡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法官的判决。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处理:

(一)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已约定贷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按贷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贷款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全部追偿,但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的金额。 对于市场报价四倍的一年期贷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主张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起至8月19日止的利息、2020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止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利率保护标准。

本条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修改内容及原因:

本文第二段发生了重大变化。 应用本条时需要注意的是,法解释[2020]6号将于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两线三区”的利息标准将修改为“一线”和两个领域”,即“合同成立” 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标准的四倍。 因此,最新的解释明确包括“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且贷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 利息的参考标准分为两部分。 并重申,“2020年8月20日以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前起诉的案件”,适用当时的规定。 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另外,请注意,最新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则可以参考原告诉讼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确定受保护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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