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2024-04-05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权分配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人将其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 所有权:

(一)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的。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篇文章是著名的善意取得条款,生活中很少见到,但理解起来稍微复杂一些。

第一个: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一台电脑。 有一天,张三的朋友王五看到李四的电脑,以为是张三的,执意要买下来。 张三询问了合理的价格,卖给了王五。 发货了,现在分析一下王五是否获得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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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是否取得了所有权,取决于王五是否善意取得。 接下来分析:

看看张三有没有资格处理。 张三借用李四的电脑时,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而无处分权。 张三将其出售给王五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处置行为,而且没有经过李四的同意,不构成处置权。 看看王五在接受转让(购买)时是否有诚意。 在此,王五在购买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不属于张三,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或重大过失,因此其行为是善意的。 当然,事后(产后)了解情况也是一种好意。 看看是否支付了对价。 合理的价格只需要同意,不需要付款。 张三认为价格合理,就同意了这个价格。 合理的价格一般是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30%。 请参阅交付或注册。 张三交给王五,公告已经完成。

第2款:王五已经获得所有权,张三不可能再将电脑归还给李四。 那么李四就享有向张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不是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或者请求返还占有权的权利,这也算是法律上的履行不可能。

第三款: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益也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原有权利消灭。 但受让人善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转让时的除外。

第一句话,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真诚获取的力量。 善意人一旦接受动产转让,原权利人的权利即消灭,取得了该权利。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即不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的权利。

“但是”一词表示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况,也是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 已知或应知者,推定不符合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项之善意条件,当然不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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