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6大模块提升资料合集,你了解多少?

2024-04-07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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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收到员工病假工资如何支付、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费用等咨询问题,这些问题都会涉及到病假工资、疾病津贴或者医疗补贴的概念。 然而,很多人仍然不清楚这三个术语的具体法律含义。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是指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缺勤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 在一些地方法规中,也称为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概念可见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 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间,病假工资、疾病津贴和医疗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治疗。 病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地区病假工资的做法也遵循这一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的规定执行。”根据集体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金。

病假工资和疾病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疾病津贴」

相信大家也注意到了,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除了病假工资之外,还出现了疾病津贴的概念。 那么,疾病津贴是与病假工资分开的费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施行)第十三条乙款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停工医疗期为连续六年,工龄不满60个月的,由企业管理部门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为工资的60%至100%。年龄超过6个月时,用劳保基金支付每月患病或非工伤救济金,金额为个人工资的40%至60%,直至有能力为止工作或被确定为残疾或残疾。死亡时停止。

具体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这里的“病假工资”就是我们所说的病假工资;“疾病或非工伤救济金”就是疾病救济金。

可见,如果员工生病或受伤不超过6个月,企业支付的福利称为病假工资; 如果休假超过6个月,公司将支付疾病津贴。

病假工资和疾病津贴其实是一个东西,只是因为支付的时间段不同(有些地区的支付标准也不同)而有两个名称。

一些地方的规定明确体现了上述说法。 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病假管理,保障职工病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动报发[95]8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因病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连续休假6个月。 6个月内,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职工因非因工受伤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支付疾病津贴。 ..”

我们注意到,在一些地方法规中,统一使用病假工资的概念,而不再提及“疾病津贴”一词。

「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作患病、受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除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继续治疗费用(请勿与因工负伤相比较)。工伤保险福利)。 (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感到困惑)。

医疗补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现已废止)。 《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无故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工资的工资。根据他在雇主工作的年数,每整年最多一个月。 并给予工资经济补偿,并给予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

患有大病、绝症的也要增加医疗补助费。 大病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

在该地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如果是重病或者绝症的,就应该增加医疗补助。 大病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该规定目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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