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支付,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地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规定》。
2、国家有关规定是:“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缴费期间,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其中,“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与职工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3.山东省相关规定是:“企业因职工以外的原因停工、停产、停业,且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停工、停产、停业的,或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发生停业的,企业视为职工。 提供正常的劳动并支付工资支付期间的工资; 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限,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企业执行后,自停工停产之日起1个月内,职工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月工资标准、津贴(补贴)标准、和福利标准; 第二个月起,企业安排职工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不安排职工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动工资。 基本生活费用。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其中,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各地规定的比例支付。 目前,各地的比例有所不同。 山东省规定的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