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仲裁时效的限制

2024-04-07
来源:网络整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受一般仲裁时效的限制。

【裁判评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劳动报酬,均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 特别是当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将无法支付劳动报酬。 在此期间,不可能自由、平等地对雇主主张权利。 劳动者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专门仲裁时效的规定。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4年9月,王某到管理处上班,担任清洁工。 2015年5月,某管理处资产转让给某运输公司。 2016年2月,成立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负责管理所业务。 2016年5月,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将保洁业务承包给某绿业公司。 截至2016年5月3日,王某的工资由一家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支付,此后由一家绿色产业公司支付。

2. 仲裁和诉讼请求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补发2004年9月至2017年5月17日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台币1元。

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王某最低工资的差额,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上诉: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向王某支付工资差额,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_报酬劳动足额支付工资_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王某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判令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向袁某支付工资差额。

3.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 1、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向王某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00元; 2、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向王某支付人民币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判决:改判一审判决,判令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工资差额85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四、争议焦点及判决理由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向某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提出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否适用一般仲裁时效期限。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将拖欠劳动报酬和少付劳动报酬作为平行情形规定,根据文中解释,拖欠劳动报酬应包括拖欠全部劳动报酬和拖欠部分劳动报酬。 虽然欠款数额不同,但欠款性质没有区别。 它们并不是截然不同的违法行为。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分析“限制”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无法自由平等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现象,从本质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拖欠全部或者部分劳动报酬,均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 特别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无权获得任何工资支付。 在此期间,不可能自由、平等地对雇主主张权利。 据此,运输公司滨州分公司向王某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特别仲裁的规定。时效也适用。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将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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