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更多关于劳动法最新病假规定的信息,旅客网小编将为您解答。
1.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支付。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作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届满。
3、长期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职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鉴定等级鉴定标准进行工作能力鉴定。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残疾。 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人员的,应当辞去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退休、辞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休福利; 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用。
四、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所称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5、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终止劳动合同。 满一年后,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给予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患有大病、绝症的也要增加医疗补助费。 大病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短期病假工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职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正常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上述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连续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1、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不满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病假工资),按照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一)连续工作不满二年的,病假工资为工资的60%;
(二)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不满四年的,病假工资为工资的70%;
(三)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不满六年的,病假工资为工资的80%;
(四)连续工作六年以上不满八年的,病假工资为工资的90%;
(五)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病假工资为工资的100%。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请假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也按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一)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疾病救助补助标准为工资的40%;
(二)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疾病救助补助标准为工资的50%;
(三)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疾病补助标准为工资的60%。
上述“个人工资”均是指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4、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每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每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当月发薪日×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5、病假天数的确定
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休假天数按照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间不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发薪日概念是指系统工作日加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例如,肖枫单位的系统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 单位6月份的系统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还要加上五一的三个法定节假日,而不是全国统一的每月平均工作日20.9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