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清单”,法律上都是怎么说的?

2024-04-07
来源:网络整理

简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应当准备一份“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清单”(工资单),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省事而忽略了这两者。 比如,有的单位认为“银行流水单”就够了,有的单位认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版就够了,不安排员工签字。 这样的操作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清单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主要由地方工资支付法规规定。 由于各地规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介绍深圳的规定。

1. 工资支付表的法律要求

关于工资支付时间表,《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制定工资支付表。

2、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工资计算期间; (即工资支付期限)

(三)发放时间;

(四)员工姓名;

(5)正常工作时间;

(六)加班时间;

(七)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即我们常说的“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

(八)加班工资;

(九)扣除项目及金额;

(10)工资帐号。

3、工资支付明细表应保存至少2年。

2. 工资清单的法律要求

关于工资清单(俗称“工资单”),《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由劳动者签字。

注:收据方式为“纸质收据”,即定期打印并由员工签字。 纸质收据的做法看似繁琐,但在发生纠纷时相对容易证明。 不建议使用“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电子签名方式,一来不易保存,二来难以提供证据。 (电子邮件不是实名的;微信、短信虽然是实名的,但用户可以随时更改绑定的实名信息,这有时会给调查取证带来麻烦)

2、工资清单内容应与工资发放表一致。

3、员工对工资表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3、忽视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清单的法律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没有工资支付表或工资清单,可能会出现以下风险:

一是行政处罚风险。

用人单位没有工资支付表、工资清单的,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二、劳动争议败诉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资支付表或工资清单,则可能难以在仲裁和诉讼中证明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从而导致仲裁庭做出不利的裁决。

常见的有“加班费纠纷”。 由于“没有工资清单”,或者“工资清单中没有体现加班费”,或者“工资清单中体现了加班费但没有员工签名”等,用人单位有可能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发现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裁定(或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三、薪资确定金额的风险

在一些地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资支付表或工资清单,当工人投诉时,劳动部门甚至可以根据工人投诉的金额确定工人的工资。

例如,湖南省在《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规定,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侵犯劳动报酬权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工人投诉的金额直接确定。

事实上,在非湖南地区,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无法出示工资支付表、工资单等工资凭证,劳动者就声称自己从用人单位收到的钱都是工资,并且他可以提供一定的工资。 如果有证据,就有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这时候雇主就冤枉了。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纠纷,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规范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清单,并定期安排员工签字。

根据法律: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2019年修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定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算期间、支付时间、职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应付项目以及扣除项目记录,金额和工资帐号等。

工资支付表应保存至少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由劳动者签字。 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 劳动者对工资表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报酬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 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劳动者投诉的工资数额。

关于作者:

黄伟胜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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