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024-04-07
来源:网络整理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

1、职工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2、职工生育、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并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哺乳等依法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劳动对待,并支付工资。

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作为集体谈判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或者参加集体谈判活动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5、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6.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正在服刑的取保候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工资。单位的。

7、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一、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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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休息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年限在该单位工作过的,将给予他3个月至24个月的期限。 工作时间越长,相应的医疗期就越长。 关于医疗期限,目前尚无争议。 北京地区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也适用本规定。

2、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我国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见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疾病救济费和医疗福利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原劳动部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但不得少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里的“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还不清楚,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的规定。 1953年1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细则》

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至今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工资: 假期工资: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为工资的60%; 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为工资的70%; 工作满4年不满6年的,为工资的80%; 工作6年以上的,为工资的80%; 如果员工受雇时间不满8年,则为员工工资的90%; 受雇满8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将支付其100%的工资。” 从性质上看,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应该是部门规章。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带薪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正是因为这个规定,很多人在没有双方协议的情况下,误认为北京的病假工资是按照全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的,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来看,《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病假工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的权利,这意味着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 言下之意是,双方约定的标准可以高于法定标准。 这里的法定标准是指1953年修订草案。 早期标准是在特殊的历史和经济发展时期颁布的。 那时候,人们的工资差距并不大。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局面不可能导致收入差距过大。 然而,现在的经济发展与50年代完全不同。 多年前,根据新的历史情况,允许进行修改。 因此,《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是遵循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原则的新规定。

其次,《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只对病假工资规定了最低保障,即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并不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这一最低规定就成为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理论上,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 因此,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最低保障是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但绝不是提倡的适用标准。 正如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60元,这实际上并不能导致用人单位按照这个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北京市对病假工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没有约定的,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病假工资标准根据工龄和工资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的80%。最低工资。 对此,上海、南京、广州、深圳、黑龙江等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因病停止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津贴。 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合同有约定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不低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月最低工资标准。 《广州市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假工资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 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病假工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平均工资是基础。 特别是在上海和深圳,除了最低保障规定外,还有上限规定,即工资不得高于个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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