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2024-04-10
来源:网络整理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间财政、行政事权划分不明确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我国大部分税收收入集中在中央。 地方政府负责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财权和行政事权划分不明确,导致转移支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过大。 地方政府通过不同的项目来申请转移资金。 “跑部门”现象严重,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二)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仅对转移支付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尚不明确。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缺失,严重影响财政转移支付绩效。 例如,《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七十九条,对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我们只能间接理解政府要把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编制和决算;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第四部分仅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我国有退税、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方式。 退税按基数方式,导致东西方差距越来越大。 一般性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税收返还的缺陷,但在预算安排上过于随意,缺乏考虑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标准的差异。 专项转移支付尚无统一的法律作为保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们主观性很强,很容易导致“寻租”行为。 地方政府获得专项拨款后,并不专用,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功能。 。

(四)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制度,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浪费、改变用途、截留等问题。申请、分配和使用过程。 。 一旦出现问题,后续监管尚无具体、全面的惩戒措施。 例如,我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或者案件,必须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违反金融监管行为处罚暂行规定》请严肃对待。 但《预算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仅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明确财权范围,完善立法和监管,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明确财权和事权划分标准

第一,明确政府事权划分。

我国宪法借鉴德国的先进做法,原则上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权。 具体来说,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国家或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环境保护工程等项目支出。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支出和经济发展支出,负责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交叉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

其次,明确政府财权划分。

财政转移支付法_财政转移支付法_财政转移支付法案例

目前,我国财权划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的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分税制,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种,调整税率,逐步扩大地方税权。

(二)建立健全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明确规定目的、基本原则、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机构等具体内容。

二是理顺财政转移支付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明确,《财政转移支付法》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 制定与财政转移支付有关的其他专门法律。

(三)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一是继续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比重,规范标准收支计量,避免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过度随意性。

二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各部委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职责集中到中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规定安排资金。

最后,退税和机构补贴逐步取消。

逐步降低退税比例直至最终取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对于财政制度补贴,可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引导性转移支付的标准划分。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

借鉴美国、加拿大做法,建立独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机构,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检查和监管程序。 确保转移支付公平透明。

二是健全监督体系。

合理界定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审计部门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范围,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报告制度,跟踪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同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媒体、微博等新兴手段,增加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减少寻租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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