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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拖欠工资一直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问题。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一年。 一年来,《条例》是否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结果如何? 还有哪些其他“注释”?
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近年来,有关方面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做出了不懈努力。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一年。 一年来,《条例》是否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结果如何? 还有哪些其他“注释”?
建设单位必须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管理
2021年1月4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稽查大队在对辖区一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霞浦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及时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 项目资金中人工成本分摊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人工成本分摊的规定。 2021年1月27日,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规定》,依法向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开具“罚款” 10万元。
开出这张“罚单”的依据是《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其职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工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为工程款提供担保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专户、在工程款中分配劳务费的; (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拒绝或者无法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农民工工资专户相关信息的。
记者发现,自去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不少地方都开出了类似的罚款。
以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为例,一年来,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受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00多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追回拖欠工资3700万元以上。 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条例》的支持和“覆盖底线”。
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合伙人杨军律师表示,《规定》给拖欠工资“重灾区”的建筑业带来至少两大突破。 “一是扩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范围; 这是劳动力成本和项目成本的分离。”
“传统做法中,建设单位只负责向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缴纳工程费。至于农民工工资在工程费中如何分配和支付,并没有改变。现在,” 《规定》将建设单位作为工资支付主体,建设单位不仅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且要监督一般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落实情况。如果因建设单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被责令停工、罚款;更重要的是,还会对建设单位及其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农民工工资问题将影响建设单位的信用报告、资质以及负责人的薪酬和晋升,这些都迫使建设单位更加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 ”杨军说道。
法规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书面清单
不久前,北京西城法院对近七年来涉及农民工的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涉及农民工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随着服务业的不断发展,此类纠纷已蔓延至餐饮、教育、娱乐等小微行业。
“农民工通常通过同事互相介绍工作,其中大部分是老乡、亲戚、朋友,形成一定数量的人‘抱团取暖’。大多数农民工自己也只是了解和接触。”与最终承包商相比,缺乏法律知识,证据保留意识淡薄,维权能力相对较弱,“盲目”。 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表示,“违规工资支付行为主要表现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标准、时间、方式多是口头约定。” 因此,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控制拖欠农民工资的重要途径。 工资问题的根源。
2020年6月,张某进入一家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 同年9月,张某以被告身份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020年6月7日至6月30日工资7200元,按每天300元计算。 庭审中,建筑公司声称工资支付标准应按实际完成工程平方米计算,而不是按天计算。 工资已经按队结算和分配,他们不同意给张本人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无法向施工方提交双方关于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期限的特别协议以及支付工资的支付凭证。张.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建筑工人考勤表上记录的出勤天数以及张某主张的工资支付标准,判决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72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对于以往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台账、未提供工资清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情况,《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不少于3年。 。 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工资清单。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应提前就工资支付标准和周期作出书面约定,同时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支付记录,否则将承担无法记账的法律后果。提供证据。” 王元田说道。
防止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身份诈骗
一年来,《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颇有成效。 但与此同时,劳动领域虚假诉讼的兴起也不容忽视。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至2020年,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索取劳动报酬等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
王元田表示,虚假诉讼“往往表现为关联企业等当事人基于密切关系或共同利益,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包工头’利用农民工多付劳务、伪造工资簿、索要超出实际工资等。合同中约定项目资金;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利纠纷,提交虚假证据,甚至主动迅速达成调解,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一起案件显示,李某等100多名工人起诉一家建筑公司,要求支付不同数额的劳务费。 庭审中,法官对拖欠劳务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通知李某等人到庭一一核实。 然而,验证过程并不顺利。 有些人拒绝接听电话或避免见到他们,有些人则犹豫不决、含糊其辞。 同时,建筑公司对拖欠劳务费人数较多、金额较高的情况产生怀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系李某借用部分农民工身份证,企图以拖欠工人劳务为名,让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致。费用。 最终,李某等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实施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也提醒和劝告农民工朋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极端行为; 诚信维护自身权益,杜绝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