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中受到严格限制。 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l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限。 员工提前辞职的,可以约定按照剩余服务期限支付违约金。
l 第二种情况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或接触公司秘密的高级人员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必须按照约定向公司报告。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即使有约定,也视为无效。
参考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例子:
2010年徐某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民营企业从事产品设计工作。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 合同规定,徐某月工资为3500元,试用期工资每月减20%。
2011年初,徐找到了新工作。 这家公司的工资、劳保福利、办公条件都比他现在的公司好。 因此,经过深思熟虑,徐某向公司提出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回复称,徐某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必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否则不同意。
徐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公司经多次协商仍没有为徐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于是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将依法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认为:
公司与徐某在合同中擅自约定违约金,且要求员工只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徐某辞职登记备案手续。
解开:
本案突出以下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范围严格限于“服务期限”和“竞业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包括在“服务期限”和“竞争限制”范围内。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同意徐某承担违约金。
操作提示:
1)在不存在“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情况下,企业不宜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因为这样的约定不能约束员工的行为,反而可能导致部分合同失效。无效。
2)公司只有在缴纳了培训费用后,才有权约定相应的服务期限。 对于违反服务期限的员工的违约金计算,应注意按照服务期限内未履行期限的比例进行计算。
3)对于竞业限制,企业只有在赔偿后才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