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
1、第三方支付存在监管难点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一些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证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撑平台。
目前,第三方支付方式已成为国内网络支付行业发展最快、服务商数量最多的支付方式。 但第三方支付存在监管难点。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难以识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为非法转移资金、洗钱、行贿、变相挪用国家资金等活动提供了可能- 拥有资产、收受回扣以及利用欺诈行为。 机器。 第三方支付需要面临的主要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性带来的欺诈风险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目前上网尚无实名制。 网络诈骗相对容易发生,事故发生后很难进行后续调查。 因此,虚拟化带来的风险难以控制。
2.洗钱风险
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迅速上升,大部分交易是通过电话和计算机网络进行的。 银行与客户见面很少,成为洗钱风险高发地区。 第三方支付系统处于银行系统之外,难以追踪其内部资金流向。 这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控制资金流向,也为犯罪分子洗钱创造了机会。
3、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央行明确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 网上取款是指虚假交易。 信用卡支付后,资金进入支付平台账户,通过账户转入银行,然后从银行提取现金。 整个过程没有真正的商品交易,只是网上完成的一个过程,信用卡兑现已经成为现实。
4.结算及虚拟账户资金积累风险
沉淀资金是指客户存入不参与流动的第三方平台的资金。 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归集和存款业务。 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可能会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
2、第三方支付监管三大模式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网络支付监管模式,我国可以借鉴第三方支付监管经验:
1.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实行多元化的功能监管,分为联邦级和州级两个级别。 美国的监管重点是交易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对于沉淀资金定位问题,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属于负债,而非存款。 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要获得银行牌照。 该平台仅是汇款业务或货币服务业务。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延期存款保险来监管搁浅资金。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要存入保险公司承保的银行的免息账户,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限额为10万美元。
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公司,需要在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级反洗钱监管,报告可疑交易及时记录并保存所有交易情况。
2.欧盟型号
欧盟规定网络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意味着第三方网络支付公司必须获得银行牌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牌照才能开展业务。 基于这一定位,欧盟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企业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的。
对于电子货币,欧盟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 这种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纵向指南:《电子签名通用框架指南》确认了欧盟范围内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普遍性; 此外,《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金融领域相关业务许可,在央行账户保留大量资金,并限制发行电子货币向传统信贷机构和新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开放。
3.亚洲模式
亚洲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兴起较晚,仍处于发展初期。 但各国监管部门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并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
新加坡率先实施监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香港、台湾地区也相继设立监管机构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金管局采取了行业自律的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亚洲国家尚未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于探索阶段。
三、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建议
电子支付正处于一个激动人心的发展时代,但随着新影响的到来,也将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支付的监管必须有明确的定位,确保监管法规与政府政策的一致性。 目前,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准入要求”和“业务监管”两个方面。 鉴于我国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在定位上更适合采用美国模式,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转账公司或货币服务公司。
必须解决安全监管问题才能真正扩大电子支付的使用范围。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洗钱和信用卡套现方面的做法。 通过立法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公司归类为货币服务公司,并规定其接受反洗钱监管机构的监管,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并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其次,在沉淀资金的管理和沉淀资金的定位上,可以采用目前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由专门的基金公司负责管理沉淀资金。
此外,对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的监管还有一些具体措施:(1)牌照发放:为了更好地规范第三方网银支付行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发放牌照。 (2)处理好第三方公司与银行的关系:网上支付不能脱离银行现有的分工,而应该与之融合。 只有这样,才能为整个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解决资金流动问题。 (3)行业自律:针对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推动其成立行业协会。 一方面,可以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另一方面,可以借助行业协会推动支付企业在服务、模式、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拓宽和深化支付可触及的业务领域。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依据相应的法律,通过适当的监督和严格的管理,为第三方支付和网络支付的明天创造更好的舞台!
■刘晓林 金钢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