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府温馨提示——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第1号》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本规定全文废止。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董事长刘明康
2009 年 7 月 23 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借款人的固定资产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投资。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健全内控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制衡机制,落实贷款各环节职责管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每个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和借款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建立分地区、分行业、贷款类型等维度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第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立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须符合其要求;
(五)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定管理程序;
(七)遵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岗位,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保证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指定具体负责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估体系,设定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包括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估。项目融资计划、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和保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并确保审批人员独立审核。并按照授权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避免重要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协议不明确或导致协议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保证、风险处置等因素及相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有关的条款。 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要求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投资额相符。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的相关账户进行监控,必要时可以约定专门的贷款拨付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就重要的贷款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信息。 材料; 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相关检查; 及时通知贷款人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大不良事件; 在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等重大事件发生前获得贷款。 人们同意等待。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当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使用贷款资金、不遵守承诺、歪曲贷款信息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在出现限制等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分配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设立独立的负责部门或者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付款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前,应当确认借款人符合合同规定的提款条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的支付,并按照约定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目的。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通过贷款人委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的支付。
贷款人委托付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付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自主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
第二十五条 单次支付贷款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的,应当通过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接受委托付款的,贷款人在发放贷款资金前应当审核借款人的相关交易信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经贷款人审核批准后,贷款资金将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记录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金足额并与贷款结合使用。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遇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一)信用状况下降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的;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拆散贷款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委托付款的。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当定期检查分析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和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贷款担保的变化等,建立贷款质量监控体系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当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况时,贷款人应重新评估贷款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投资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估批准后决定增加贷款的,应当要求项目发起人追加不低于比例的投资并提供相应担保。项目资本。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抵(质)押物价值和担保人担保能力的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动态监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益现金流量和借款人的总体现金流量,及时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对进入该账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借款人收入现金流量的比例以及该账户平均资金存量提出要求。 。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合同的,贷款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对该贷款进行专项管理,并及时制定催收或盘活措施。
借款人确实因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重组贷款。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核销贷款后,应当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者进行市场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