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工作中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支出对比!

2024-04-27
来源:网络整理

公共部门将部分资金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他人所发生的支出。 例如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退役军人补贴等。 经济工作转移支付比较:政府、企业向个人或下级政府无偿支付,以增加居民收入和购买力。力量。 政府或企业不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来补偿的支出,是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转移支付包括政府转移支付、企业转移支付和政府间转移支付。 ①政府转移支付。 大部分属于福利支出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补贴、抚恤金、抚恤金、失业救济金、救济金和各种补贴等; 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转移支付。 由于政府转移支付实际上将国家财政收入返还给个人,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将其称为负税收。 ②企业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赠款或捐赠、非企业单位职工人身伤害补偿等。转移支付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稳定水平、降低增量和减少支出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总需求波动强度,稳定社会经济。 通常,当经济衰退来袭时,总收入下降、失业率上升,政府支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不可避免地增加。 这样就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抑制或缓解萧条。 当经济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数额,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的上升。 当然,这种对过度膨胀的需求的抑制作用微乎其微。

③政府间转移支付。 一般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贴。 转移支付的数额一般是根据一些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口、面积等,以及政府承担的一些社会经济活动,如教育、公安等统一的单位支出标准来计算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各地区因地理环境不同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政府收入差距,以保证各地区政府能够按照规定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具有国家统一标准。 转移支付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的垂直转移支付,二是水平转移支付,三是纵横向混合转移支付。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前,我国做了很多财政转移支付。 直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转移支付的概念才从西方语言中引入。 我国中央财政于1995年正式实行过渡性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 一是国际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服务、向跨国组织缴纳会费等; 二是国内转移支付,包括养老金、住房补贴等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以及政府间财政资金转移。 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 它是中央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

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分类是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1994年在分税制基础上建立的,由税收返还、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组成。 主要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退税设计是否合理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性。 但我国退税仍按照保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方式进行分配,体现了向收入能力较强地区倾斜的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差距的目的背道而驰。地区之间的差距。 而且,退税虽然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这部分资金由地方财政说了算。 (2)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财政缺口而安排给地方的补助性支出。 财政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工资调整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政补贴等。 (三)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设立的补助资金为实现具体宏观经济政策和业务发展战略目标,主要应用于涉及民生的各类公共服务领域。

地方财政必须专款专用。 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不太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责权划分不明确。 财政支出与事权划分紧密相关,收入和支出的标准概念难以确定; 二是我国中央财政依然十分困难,使得转移支付体系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是既得利益调整幅度过大、难度较大; 四是受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异。 差异较大,短期内难以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平衡; 第五,基础数据统计和采集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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