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企业需设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钱袋子”

2024-05-02
来源:网络整理

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随着农民工工资专户、一般合同支付、实名制用工、工资存款等法律规定的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实名管理解决农民工维权提供证据问题

北京伟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十年,承办了大量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 他告诉记者,由于建筑劳动力市场用工方式灵活,很多农民工手中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很多分包商本身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劳动报酬以现金支付,没有工资单和银行转账记录。 农民工在维权时,无法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工资记录,举证面临诸多困难。 即使在法律援助律师的指导下,工人可以领取工作证、工作卡等作为辅助证据,但在实际维权时仍处于不利地位。

这些困难将在《条例》实施后得到解决。 《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就业实行实名管理制度,并与招用农民工书面或者通过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依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台账,并在工程竣工并支付全部工资后保存不少于3年。 倪敏表示,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解决拖欠工资后证据不足的问题,帮助农民工摆脱举证难的困境。

用人单位需设立专门账户保护农民工“钱袋”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条例》还减少了工资支付环节,要求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总承包单位通过专户直接向农民支付工资。 员工自己的银行账户,以确保工资支付给他或她。

律师提醒,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应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规定》。 建设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放工资保证金、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建设总承包单位、分包商等单位未实行劳动实名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未依法为工程款提供担保,或者未足额足额拨付劳务费用的未按约定时间处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甚至面临暂停项目、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也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可纳入政府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优先评价、交通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深圳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农民工进行劳动仲裁

倪敏表示,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农民工低龄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比以前强烈了很多。 从办案接触情况看,部分深圳80、90后农民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初步了解和掌握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律师进行劳动权益咨询。 这部《条例》实用性强,法律责任明确,将更加有效地“支持”农民工维权。

《条例》还提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为依法要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利的法律援助。 记者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获悉,近年来,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致力于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法律援助律师为农民工在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中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并在仲裁、诉讼等方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深圳每年还定期举办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向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农民工维权的责任意识,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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