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冲: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2024-05-06
来源:网络整理

车冲:光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金亚大庄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笔者结合自身办理赌博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践经验,针对家属普遍关心的网络赌博犯罪中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指控,做出如下总结。

实践中,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二维码支付、网上支付等技术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了技术便利。

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收取和结算的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资金流向复杂。 如果刑事案件中不能准确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很容易导致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误判,从而影响涉嫌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第四方支付平台”在网络赌博犯罪中的合作模式

所谓“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指没有支付牌照,聚合了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等服务商接口等支付工具的综合支付服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

一般来说,为了规避第三方支付平台关于资金性质的风险防控机制,网络赌场运营商或技术提供商将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整合,并提供原来用于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端口。合法活动。 对于网络赌博参与者的使用来说,通过整合活动,很难识别和追踪网络赌博活动资金的收取、结算和支付情况。 我所律师根据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总结了这种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赌博资金支付结算的模式(如图)

结合这张图,可以清晰地展示出第四方支付平台与网络赌场的合作模式。 第四方支付平台往往拥有大量以个人身份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行卡账户。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向赌客收取赌博资金的模式,但也有一些以“##公司”账户的名义收取赌客的资金,这部分主要采用了“第三方支付”的技术。

上述两种模式中,虽然赌客进行了“充值”行为,但这部分赌博资金并没有充值到赌博网站,而是进入了“第四方支付平台”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 “第四方支付平台”确认收到赌客充值的赌博资金后,赌博网站就会向赌客的账户“加分”,赌客加分后即可参与网络赌博。 赌博活动结束后,与赌博网站进行结算。 这部分工作仍然是博彩网站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和支付。 但更多的时候,赌徒进行充值操作后,这部分钱就已经进入了“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的账户系统,而不是要等到赌徒完成赌博后才能结算。 赌客充值后,“第四方支付平台”将钱通过多层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转移到地下钱庄,再经过多层转账,赌场利润才真正支付到赌徒账户上。网上赌场的实际控制人。 ,并将赌客赢的钱支付给赌客,完成整个网络赌博流程。

二、如何从侦查机构收集的“第四方支付平台”资金流向证据中寻找辩护突破口

四方支付平台官网_四方支付平台是否都违法_第四方支付平台

在“第四方支付平台”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办案单位指控行为人的主要原因是《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刑事案件》:“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协助的,构成开设赌场共同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博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该部分法律的含义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在网上赌博,仍为网上赌场的资金支付结算提供服务,那么开设赌场罪即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那么如何判断“明知”呢? 主要依据是是否收取“明显异常”的服务费。 按照目前第三方支付的收费标准,服务费往往在0.1-1%之间,而“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费往往在5%-7%左右。 因此,从“明知”的角度来说,辩护的重点对于涉及“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人来说不太合适。 在提出辩护意见时,应重点关注侦查机关是否完全恢复了整个资金流链。 根据我们处理此案的经验,我们的律师可以总结为以下要点:

首先,主要关注调查机构的指控是否构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条。 实践中,侦查机关会尽力恢复资金流向,即赌客充值后,通过调取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和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来恢复资金流向。 但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户数量众多,调查机构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 以我们律师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侦查机构在追踪赌客的赌博资金时,无法完全追踪到所有赌博资金的充值情况,如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某县公安局经过比对,才成功从复杂的支付链中分离出黄赌徒的一笔10万元(将已确定去向的资金标记为黄色,并用单独的表格打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交易信息),而黄某支付的剩余1万和3万的3笔款项难以分离和追踪,正是因为办案单位无法说明关于剩余款项的具体去向资金,我们律师认为完全可以主张这部分资金去向不明,没有流入赌博网站。 至少不能排除资金最终没有流入赌博网站的可能性。 既然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我们就应该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其次,从受害人提供的转账明细来看,仔细核实所有款项是否都是由“第四方支付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收取的。 实践中,在网络平台赌博的赌徒往往会同时在多个赌博平台参与赌博,这意味着赌客经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对多个赌博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充值”。 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注意到这一细节,单纯相信受害人单方面提供的转账明细,那么侦查机关很容易彻底查清“第四方支付”实际控制的所有账户。平台”并犯错误。 经认定,赌徒提供的“收款账号”实际受“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进而错误认定涉案金额。 下图是我们律师处理的类似案件中发生的情况。 赌徒自我纠正,并没有将所有资金存入某个平台。

三是从“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的账户不固定为网络赌场提供服务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 实践中,“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的账户往往随时会发生变化。 赌客通过赌博网站扫码充值赌金后,支付二维码绑定的支付账户与商户无关。 或者个人账户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最终无法查出该赌场的实际控制账户,很容易将用于“转账”的账户中流动的资金累积起来作为涉案赌博资金数额。 然而,这种做法将大大偏离本段所提出问题下的事实。 由于账户的不固定性,同一个收款账户可能同时用于不同的赌博平台甚至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开设赌场)。 肇事者与情况无关)收取金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简单地计算帐户中的所有营业额并将所有金额加起来,很容易包括与开设赌场的人无关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赌博实际控制人使用的账户往往不仅接收赌博资金,还接收其他资金。 如果收到的是“合法收入”,涉案人员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部分资金的合法来源,否则将被视为“赌博资金”。 如果这部分账户还收取其他违法犯罪(非赌场开设)资金,则可能涉及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所得。 这些问题需要具体细节。 问题分析得很详细,但限于篇幅,就不展开了。

以上是车冲律师根据其办理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践经验,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提供资金支付和支付服务的“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行为模式进行的总结和相关分析。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结算服务。 为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作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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