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严厉打击拒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侦办涉嫌拒付报酬刑事案件协调配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在打击拒付劳动报酬犯罪中的作用。
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提高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操作性。 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拒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但由于“拒付劳动报酬罪”的实施需要从行政领域过渡到刑事领域,劳动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 此外,一些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嫌刑事案件。 停留在行政处理上,无法有效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打击犯罪的有效性。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对法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执法实践。

为解决行为人逃逸后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问题,《通知》规定,因行为人逃逸而无法调取工资账本等证据材料或者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同时,应当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劳动用工、拖欠工资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并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等相关证据来认定事实。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后肇事者“逃走”的问题,《通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情况的方式通知劳动者。收据。 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未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者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按照规定认定犯罪刑法第 276 条之一第一款。 “以隐瞒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针对企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单位或个人非法招用工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符合用人单位资格的企业作出限期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但该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或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个人。 下达限期整改指示或者行政决定,并要求企业督促单位或者个人确保职工合理分配。
此外,《通知》还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标准、文件送达、衔接配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