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债务纠纷的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2024-05-07
来源:网络整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的付款申请范围限于货币、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单等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

这一限制符合敦促简单、迅速解决债务纠纷的立法要求。 其他标的物的付款请求则更为复杂。 当事人往往有共同的责任,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例如,损害赔偿债务纠纷,必须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来确定双方的是非,因此不适用监督程序。

2、请求支付的款项或者有价证券已达到清偿期限并确定金额,并说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无相互偿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所适用的债务关系必须明确。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还款义务,则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确定债务纠纷中的权利义务,也不能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对人规定期限清偿债务。一方的请求。 命令。 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不适用监督程序,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解决。

4.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能够交付给债务人,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交付方式让债务人直接接收支付令。 根据支付指令的法律特征,支付指令的送达方式一般应为直接送达。 只有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 直接服务帮助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对于支付指令送达是否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法律界存在不同意见。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令送达债务人本人,债务人拒绝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保留送达。” 可见,支付订单的保留服务应满足两个要求:

首先,付款令必须送达债务人本人;

其次,债务人拒绝接受付款指令。

根据《意见》第218条,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监管程序。 由于支付指令无法通过涉外送达方式或公告送达方式快速、及时送达债务人,或者无法保证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知晓支付指令的内容,债务人不得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法定期限。

(二)如何申请付款指令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支付的金额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请求支付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声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请求人民法院发出付款令。

(三)申请的有效性

申请效力是指支付令申请的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导致监督程序发生、债权时效中断,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付款订单案例。

(4) 拒绝支付令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察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当事人不具备资格的;

2、支付货币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未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或者赔偿的,债权人坚持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 赔偿;

(三)债权人要求支付的货币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单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请求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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