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信用证案件审查
翻译:王曼霞/赖子仪/刘丹仪 江西财经大学
评语:王善伦
R891/远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的计算
回复:第 16 条 c 和 d 款,B5 款
背景
按照UCP 6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由指定银行承兑(未保兑),见票后30天付款。
受益人于2017年4月3日(星期一)向指定银行提交汇票,并在信中要求指定银行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汇票进行贴现。 指定银行对该文件的审查未发现任何差异。 但指定银行并未按指定承兑承兑汇票,而是同意受益人将其转交开证行核准承兑。 收到开证行受理通知后,如指定银行同意,即可办理贴现。 当开证行发出承兑通知后,指定银行拟按照其指定行事并承兑汇票。 然而,指定银行尚未承诺这样做,并且在发送给开证行的信函中也没有提及这一点。
开证行于2017年4月9日(星期日)收到交单。
随后,开证行指出了有效的不符点,并迅速发出了拒付通知(通过)(根据第16(c)条和第16(d)条),并在第77B栏(单据处理)中注明“通知”。
4月12日,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豁免,并确定到期日为2017年5月12日【自开证行接受豁免之日起计算】。
指定银行不同意这个到期日,坚持认为到期日为2017年5月3日,从指定银行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
指定银行参考 B5b 段的第 i 项和第 iii 项,从广义上讲,由于它没有发出拒付通知,因此 B5b 段的第 iii 项不适用,但 B5b 段的第 i 项确实适用,这意味着到期日是银行交单日期后指定的 30 天。
问题
上述场景中的付款到期日是如何计算的?
分析
如上所述,指定银行在(向受益人)提交单据时并未接受指定的汇票,尽管它认为单据一致并且是付款人。 指定银行确实通知受益人拒绝承兑单据,并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单据转交给开证行承兑。 不过,指定银行也表示,一旦开证行接受单据,指定银行愿意按指定接受汇票。
然而,开证行提出了不符点,并向指定银行发出了退款通知。 收到申请人的弃权后,开证行随后承付交单。
B5b 段概述了在签发见票后 XX 天的应付票据时,在提示不一致的情况下计算到期日的正常情况:
上述两种情况均不适用于本次咨询。
在其余情况下,如第 B5b(i) 段所述,当付款银行未发送拒付通知时,到期日将为指定银行交单日期后 60 天。
然而,开证行不会知道,除非指定银行在附信中声明:
a) 指定银行的取得日期; 和
b) 指定银行未提出任何差异。
指定银行审查了单据,但未提出有效的差异,不足以让开证行改变其到期日的计算。
因此,从发卡银行的角度和我们掌握的信息来看,有效期只能是2017年5月12日。
综上所述
正确的到期日应该是2017年5月12日,即以开证行收到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的同意的时间计算。
审查
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议付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没有争议。 实践中颇有争议的是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 (证书)到期日的计算和确定。
如果只能在发卡银行以承兑或延期付款的方式赎回,则不会产生争议。 根据B5和B6段,决定将由开证行做出。 问题在于有指定银行的情况。 是从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看到票据/收单的时间开始计算吗? 此外,还存在开证行不知道指定银行是否按照指定行事,指定银行认为单据交单一致而开证行认为单据交单不一致的复杂情况。
本案为指定银行承兑信用证,指定银行与开证行在计算到期日方面存在差异。 由于单据提交不符且指定银行未按指定行事,国际商会确定付款到期日自开证行看到汇票/收单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结论以及B5、B6段的规定,对指定银行远期信用证到期日(xxx天)的计算问题简述如下:
1.承兑信用证
1.1 若交单一致且指定银行按照指定行事,则到期日自指定银行交单之日起计算;
1.2 交单一致但指定银行未按照指定行事的,到期日自开证行交单之日起计算;
1.3 若所提交的单据不一致,则到期日自开证行看到汇票或接受不符单据之日起计算(取决于是否发出拒付通知);
1.4 如果指定银行认为单据交单一致,而开证行认为不一致,则意味着指定银行没有按照指定行事(按照指定行事的前提是:单据提交一致),到期日自开证行看到单据或接受不符单据之日起计算。 开始计数。
2.延期付款信用证
B6款规定:B5款所述的付款到期日的计算方法也适用于不需要汇票的延期付款信用证。
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有效期计算与承兑信用证相同。 由于不需要汇票,因此只需将之前1.1-1.4中的“见货日期”改为“获取日期”即可。
3.远期可转让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的问题稍微简单一些,因为议付的价值是融资,即议付行需要自己垫付货款。 而如果需要汇票,汇票的收款人将不是议付行,而通常是开证行。
因此,远期议付信用证的付款到期日应自开证行看到/取得汇票或接受不符单据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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