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原则

2024-05-10
来源:网络整理

办理付款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按合同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户、谁控制的原则; 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遵守信用和履约原则: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理拖延或拒绝付款。

付款结算

支付结算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以及兑换、托收、承兑、委托托收等结算方式进行的结算。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的行为。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正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概念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

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付款结算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兑换

电子支付:电子银行间、电子汇兑、中国现代支付

在线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原则

1、遵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户,谁控制的原则。 银行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除非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存款人的资金必须可以自由支配。

3、银行不预付款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结算过程中,银行只负责办理结算各方之间的资金划转,不负责垫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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