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基建通讯发布“爆料:工程款不再拖欠,施工过程结算按形象进度支付!” 》文中提到了“形象进度付费”这个词,有粉丝在下面留言,详细的意思,这里我们统一解释一下。
直观的进度是完成的数量,在节点和百分比方面很有用; 因为没有完成,所以指的是项目中每批次的流程付款。 与竣工结算付款相比,一般称为目视进度付款。 ,或称进度付款。 例如:建造一栋5层楼的房子,完成地基资金,完成一楼资金,完成二楼资金。 也就是说,根据某个地标或者让人感觉有真正完成的内容,甲方支付乙方的部分货款。
那么这里你会遇到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形象进度款,承包商可以停工吗?
真实案例场景
涉及企业:
A公司:承包商(被告)
B公司:承包商(原告)
201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依据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招标签订了中标施工合同。 A公司将某建筑物(酒店)的建设工程外包给B公司,合同约定于2014年4月1日开工,同年12月30日竣工。 合同采用总价合同2800万元。 开工前支付预付款500万元。 工程竣工支付基本款的40%,地上一至三层竣工支付10%,三至六层竣工支付10%。 竣工验收后支付上限价格的10%。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定开工。
施工期间,由于资金链原因,A公司无法支付B公司完成基础工程的当期全部进度款。 B公司为此与A公司进行了协商。 A公司一直表示正在筹集资金,要求B公司继续施工。
B公司继续施工了一段时间,但由于无法垫付施工资金,只能停工等待。 随后,B公司再次向A公司催收进度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暂停工作。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B公司的申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总价,对已竣工工程价款及停工损失进行了估价。 法院审理后认定,工程竣工价款为1206万元,停工损失为20.3万元。 工程竣工质量合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B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B公司有权停工并要求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因A公司在B公司催促恢复工程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进度款,故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 B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A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遂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706万元(1206万元至500万元),并赔偿停工损失20.3万元。
基建律师事务所分析
正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形象进度款是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计算支付的各种工程价款。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完成一个阶段的工程进度后,应当支付相应阶段的工程进度款。
如果合同开发商未能及时支付进度款,1999年版和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不同的规定。
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付款后,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因此本文赋予承包商主动停工的权利。
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规定“承包商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发放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同期的中国。” 它没有赋予承包商主动停止工作的权利。
工程实践中如何对待两个版本
那么在试用实践中如何掌握呢? 季建通律师事务所认为,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然没有直接赋予承包商主动停止施工的权利,但文本中并未包含7.5.1中的延迟施工条款。 “因承包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商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利润。” 法规,间接承认承包商被动停工的合理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规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印证了承包商被动停工的合法性。
然而,无论是2013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他们表示,之所以没有确认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主动停工的权利,是出于尽力维护施工稳定的考虑。规范工程合同交易,防止承包商滥用主动停工权造成矛盾升级、纠纷恶化和损失。 扩张。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所使用的版本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理。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对承包人停工权的解释应仅限于因承包人未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而享有停工权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被动停工的程度是指工程进度款已按约定支付,且项目确实无法继续施工。
基于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约定付款且进度缓慢,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依法请求终止合同。
工程领域是一个复杂的地方,自古以来规律和理论都难以定义。 很多事情的合理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合法性; 同样,合法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 因此,如何在法律与理性之间找到平衡点,是需要我们经营者深入思考的问题。
最后童哥还是表示,解决问题并不一定需要法律手段,因为大家都知道,工程领域基本都是熟人做生意,可以的话尽量不要分手。 例如,季建通是行业内专业的中介平台,季建通律师事务所非常乐意担任双方的调解员。 毕竟,和平才能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