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的预付款支付和工程竣工后的最终决算

2024-05-25
来源:网络整理

引言: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工程付款可分为预付款、中期付款和工程竣工后的最终结算。

1. 预付款( )

是指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经批准的履约保证金和保函(保函金额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时规定,如小浪底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由工程师出具付款凭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付款比例可由承包商与业主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预付款比例一般不高于合同总价的12%。如小浪底工程大坝预付款为扣除暂定款和不可预见费后的合同总价的12%,分两期支付:70%在协议签订后35天支付,承包商提交经批准的履约保证金;30%在现场实际完工后支付,包括营地、现场办公室等公用设施的建立和承包商主要设备运抵现场,经工程师认可。 预付款一般在中间月份分批抵扣在工程款中,扣减条件和最终还款条件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但预付款的退还应在承包商进场后完成一定工程量后开始,以保​​证承包商保持合理的现金流。例如小浪底合同规定,当永久工程和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其他项目的已证实价值之和等于合同总价的20%时,预付款便开始退还,当付款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90%时,预付款才全额退还。

2. 中间付款( )

中间付款一般包括工程量清单付款、现场材料预付款、价格调整、变更和索赔付款。

1. 工程量清单付款

BOQ是工程量清单的缩写,是指按工程量进行量化支付的工程项目。一般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常规支付,如开挖量、混凝土量、灌浆等工程,一般都采用这种方式。BOQ工程的分项工程量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时提供,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在招标时根据施工布置、现场情况进行报价,经双方认可的报价写入合同,作为施工过程中中间支付的依据。值得一提的是,业主确定的工程量是承包商报价的重要依据,除地面开挖、地基处理等变更较大的工程外,其他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与实际情况偏离太多,一般不能超过25%,否则会引起索赔。

工程量清单付款方式一般由承包商在每次中期付款申请中申请,工程师负责审核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按照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单价支付。

2. 现场材料预付款

并规定承包人已交付现场准备用于永久工程但尚未投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值,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给承包人。

3. 价格调整( )

大型土木工程施工周期长,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工程造价有直接影响。为了让具有招标资质的承包商在招标时有统一的基准,对工程造价有直接影响的材料一般由业主指定,并指定材料价格。所用人工价格也必须确定,以衡量各投标单位报价的高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人工价格和指定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些费用的增加或减少,要在整个合同价格中增加或减少,即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此外,合同条款还考虑了其​​国际适用性、合同支付货币与项目建设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以及外币价格随外国劳工、承包商设备、永久性工程设备、运输价格和其他项目投入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换言之,合同价格中的外币部分会进行调整,以最好地适应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愿和当时的环境条件。

4. 更改()

对于业主和承包商来说,双方签订一份全面、详细、合理的合同非常重要,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为双方的行为准则。但对于大型土木工程,由于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对复杂,加之由于设计层次、设计深度、现场条件的变化,变更在所难免。

广义的合同条件变更是指合同文件任何部分的实际情况与投标、签订合同时原先假定的条件发生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计图纸更改。招标图纸任何部分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生改变,如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改变;

②施工顺序或工期进度的改变。施工顺序包括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目标进度计划中的顺序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顺序、施工工序的改变;工期进度的改变,是指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单元的开工或竣工时间相对于原定时间发生改变;

③工程量减少或者增加。工程师认为必要时,也应当以工程量清单变更的方式发出指令;

④增加或省略工程量项目。增加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或省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

⑤因工程性质、类型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例如,工程师认为技术规范有严重缺陷或在现场无法操作而需要修改,或者工程某一部分的质量技术要求发生变化,也属于变更的范畴。

变更办理程序主要包括:

①提出变更。变更一般由承包商或业主提出,经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发出变更单。

②审查变更。工程师审查变更的原则是:变更的项目不能降低使用标准,技术上可行、可靠。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一般不宜影响施工工期。

③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条款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由于变更而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适当协商后,与承包商就适当的费率或价格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工程师应确定其认为适当的费率或价格,并通知承包商。确定相关变更工程的价格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虽然赋予了工程师确定变更工程变更价款的权力,但作为工程师,应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变更。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单价一般不作变动,如清单中有与变动项目相同的项目,且工程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则按合同约定的费率、价格执行。

◆当清单中没有与变更商品完全相同的商品,但有类似商品时,变更价格也应参照类似商品确定。

◆当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相同亦无相似项目时,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非常重要。一般做法是承包商提出变更工程所需费用的明细及单价构成的相关解释和计算,工程师将审查承包商的计算。

◆对不便于按工程量以单价形式支付的工程或变更后的工程工期较短的工程,工程师可以指令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按日支付。支付应以承包人在变更后的工程中所用的人力、物力和机械为依据,按照合同中所列的人工、机械和材料的计日工价支付。

④变更项目的付款。本条件规定,对于变更项目,承包商应在每月的中期付款申请书中提出申请,经工程师审核,并按照工程师和承包商商定的单价支付。当工程师和承包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工程师应确定其认为适当的价格或费率,并在中期付款中以暂付款的形式支付。对于按日支付的变更项目,工程师应按现场工程师签署的中期付款证书中的日单价支付承包商在变更项目中投入的人工、机械和材料。

5. 权利要求()

工程索赔是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依照法律、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情况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向对方请求赔偿的行为。

索赔的分类有多种方式,根据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一般会伴随费用索赔。

工期延误索赔是指因非合同原因而要求调整施工进度的索赔。例如,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合同工期。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业主也可以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或给予赔偿。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对于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损失,要求对方提供财务或者费用补偿,以挽回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索赔程序主要包括:

① 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首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其索赔意图,并向业主提交一份副本。

②制作索赔事件的同期记录。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以支持其索赔理由。当工程师发出指令时,承包商应将记录的副本提供给工程师审查。

③提交索赔证明。承包人应在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资料或报告,说明索赔金额和索赔依据。

④索赔审查。工程师接到索赔意向通知后,应着手调查承包商拟索赔事件的经过及前因后果,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索赔的依据。对于因承包商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权益损害,在确认索赔成立后,对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

⑤索赔处理。索赔成立时,经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三方协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已提供充分资料,使工程师能够确定相应金额的,应将该金额列入中期付款凭证,用于支付;或者工程师认为工期延误确系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所致的,应作出批准延长工期的决定。当承包人和发包人认为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决定不能接受,且合同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时,可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仲裁。

我们要正确看待索赔。当有人提起索赔,首先想到的就是天价索赔、恶意索赔,以及仲裁、法院诉讼等,担心索赔会影响双方的合作感情。其实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只要有事实依据,不仅不会影响双方的友好合作,还能赢得对方的尊重。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正确看待索赔,勇敢地运用合同赋予的权利,就自己的经济损失、权利受损等向对方提出自己的要求。

6. 支付保留金(的)

质保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月付款证书中扣留质保金,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保金限额。一般合同规定质保金的比例为合同价的5%。工程师在向承包商颁发某段或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交接证书时,应将该部分相应价值的质保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同样,在颁发整个工程的交接证书时,工程师应将一半的质保金支付给承包商。

3. 最终付款( )

本条件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已履行了完成施工任务的义务并修补了工程中的缺陷且工程已完工,则工程师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证书。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证书签发后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报表( )和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应说明根据合同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保留金的数额。在收到最后报表和书面声明后,工程师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颁发最终付款证书,并将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交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退还。

《条件》特别适用于尚处于法制化建设阶段的国家。《条件》采用了标准化的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量规则和仲裁方法。这些标准化的程序和合同格式的使用,使得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更容易熟悉合同条款,大大减少了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因考虑不周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相关纠纷。另外,当发生纠纷时,可以按照合同文件所附的标准化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合同纠纷。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条件》对我国大型土木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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