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日期:2022 年 8 月 10 日
原标题: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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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已于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8月4日起公布施行。
《决定》对《深圳市劳动者工资支付条例》作出十二处修改,其中以下几点尤为值得关注。
1.关于入职未满一个月员工工资支付问题
《决定》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足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第一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简要解读】
例如,某公司每月发一次工资,即每月5号。员工8月1号入职,8月5号发工资时,员工的工资是8月5号按5天的工资发,还是9月5号一并发,具体细节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2. 关于离职时未完成支付周期的奖金支付问题
《决定》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职工的月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其支付期限尚未届满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修改前条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时,员工尚未完成支付周期的月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简要解读】
对比前后,不难发现,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支付未支付满工资期的工资。但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工资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计算支付,二是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计算支付,三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支付,以上三者均不做规定,最后还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支付。
不过这里要特别注意,不要忘记202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年终奖金分配规则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83号:方悦诉中华联合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辞职,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辞职原因、辞职时间、工作业绩、对单位的贡献等因素。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辞职不能享受年终奖,但劳动合同解除不是因劳动者单方过错或者自愿辞职,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不符合年终奖支付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辞职,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
我的理解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对修改后的《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做机械、绝对化的理解,也就是说,不应理解为只要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就无论如何都要执行。
3. 关于工资支付表的保存期限及工资清单的提供
《决定》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资支付表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纸质或者电子版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劳动者对工资清单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答复。”
【修改前条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工资支付表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五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由劳动者签字。工资清单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劳动者对工资清单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答复。
【简要解读】
对比前后,不难发现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工资支付单的保存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三年,相应的,用人的举证责任也由两年延长至三年;第二,工资单可以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两种形式,且无需劳动者签字确认。
4.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的问题
《决定》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每月扣除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每月扣除费用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修改前条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劳动者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纪律,依照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的经济处罚;
(3)劳动者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费用后的劳动者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简要解读】
对比前后,不难发现,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劳动者也不能因违纪受到经济处罚。这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条的规定相一致,该条禁止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附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劳动者处以罚款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对每个被罚款或者被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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