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2024-05-25
来源:网络整理

现行税法对企业在筹备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并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企业在筹备期间没有销售(营业)收入,因此按照规定计算的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备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列支的。这种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否合规?对此,笔者如果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发现这种处理并不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但企业在筹备期间不存在生产经营,该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无关联,因此,筹备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处理不能适用该规定。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筹备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需要另辟蹊径。

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间的商务招待费均应归入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固定资产筹建费用外,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列支,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计入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包括职工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该规定强调,归入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确认为资产。筹建期间的商务招待费属于费用性支出,因此可以归入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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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的相关处理方法。新税法没有明确将开办(筹建)费用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旦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费用,应当自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作为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企业开始营业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实践中,企业有虚列筹备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冲动,因为筹备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扣除限额。对此,笔者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就遇到过这样的企业,由于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计提过多,后期摊销导致不断亏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费用支出合理性原则,笔者建议对筹备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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