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招待费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等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商务谈判、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共关系、会议接待、宾客接待等费用,例如接待餐费、接待烟茶费、交通费等。
会计法和税法都没有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做出准确的界定。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宴请、工作餐费用。
2、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费用。
3.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参观旅游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4.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相关人员的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产品销售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不得列为业务招待费。
2.如何区分商务招待费与餐饮费、聚会费
餐费是员工在市区或郊区工作或出差,不能在单位吃饭或回家,需在外就餐的补偿;聚餐费是公司在节假日组织员工聚餐时产生的费用。餐费和聚餐费的主要消费者是公司员工。业务招待费是公司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玩乐等费用,主要消费者是公司以外的个人,而非公司员工。
餐费视情况分别计入“差旅费”和“员工福利费”,就餐费用一般计入“员工福利费”。
3.如何区分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顾名思义,就是举办会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目前会计、税法对会议费用的范围尚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用管理规定》(财航[2013]286号)为会议费用范围,根据规定,会议费用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餐饮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打印费、医疗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伙食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纳税人应当能够提供合法凭证,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国税发[2000]84号失效,但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无关于会议费的相关规定。 为规避税务风险,满足税法规定的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企业仍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的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中。
四、赠送礼品时如何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推广费
送礼是否应该计入商务招待费或商务促销费用,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税法和会计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商务促销品是指印有企业标识、企业简介、产品介绍等内容,对企业形象或企业产品起到宣传作用,且数额不太大的礼品。问题是,如何界定其数额大还是小?实践中,企业自制、外购或委托加工,用于各类展会或产品促销的广告衫、广告扇、广告纸袋、小包装产品等免费赠品,虽然价值不大,但赠送对象众多、随机,从税务或会计上计入商务促销费用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礼品接收对象不是随机的,且礼品较大,或者礼品上没有公司标识,一般都计入商务招待费。例如中秋节期间,公司给经销商赠送月饼。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区分二者时应谨慎处理,并与主管税务局多加沟通,避免因税法模糊性带来的税务风险。
五、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和出售,都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税法上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而是分别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其他业务收入”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
6、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相关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
有人士询问,公司基建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后结转至“固定资产”;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计入“制造费用”后结转至存货成本。
对于这个问题,从税收角度来说显然是不允许的。
在会计上,有人认为这些费用是这些部门或者为了这些资产而发生的,所以应该计入资产成本。我觉得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会计准则强调“必要费用”是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请客人吃饭喝酒不应该是“必要费用”。
七、企业设立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建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开办费,不受营业收入的限制,按照开办费处理方法(一次扣除或长期待摊、以后年度扣除)处理。
8、利息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吗?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对于资金贷出,由有充足资金的一方让渡资金使用权,与租赁动产、不动产相同,对于非金融企业或小额贷款公司,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