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支付密码账户在线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2024-05-26
来源:网络整理

1. 业务定义

网上支付业务是指在我行开立了支付密码账户的客户,通过我行网站在线发起支付申请,选择支付服务类型,输入预留联系电话及申请支付信息,系统验证短信验证码后生成并打印网上支付凭证,添加电子签名(支付密码)后,到我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支付业务。

2. 业务功能

网上支付服务支持转账、汇款、签发票据、结售汇、外汇买卖等各类账户支付服务。

三、申请条件

1.在我行开立支付密码账户。

(二)承诺遵守《浙江商业银行支付密码账户网上支付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4.业务规则

(一)客户联系人或者授权管理账户的人、托管人、支付密码器使用人应当遵守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支付业务;账户联系人和支付密码生成人不得兼任,须由不同人员负责,互相制衡;支付密码生成人应按规定对网上支付凭证记载的收款人、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后生成支付密码。

(二)客户在银行柜台提交的网上支付凭证均需由银行系统打印生成,并利用支付密码生成器编制支付密码。在网上支付凭证的电子签名(支付密码)栏填写相应的密码号。编制支付密码时,凭证类型选择“其他”,凭证号为网上支付凭证上打印的凭证号(8位数字,其中:标准网上支付凭证上打印的凭证号为2位序列号+收款账号后6位;列表式网上支付凭证上打印的凭证号为2位序列号+所有收款账号后6位加总金额后6位),金额为打印的金额栏数字(列表式网上支付凭证应为打印的汇总金额)。 网上支付凭证上填写的支付密码不得涂改,亦不得划掉重新输入。

(三)客户在网上支付凭证上填写的电子签名(支付密码)是客户支付密码账户开通网上支付服务、办理账户支付的法律依据。凡填写了有效电子签名(支付密码)的网上支付凭证,视为客户对本行的有效委托,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已在我行预留银行印鉴的客户,可根据需要在申请网上支付时选择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将预留银行印鉴加盖于我行系统生成并打印的网上支付凭证的预留银行印鉴栏内。我行负责对网上支付凭证中加载的支付密码进行验证,对网上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仅进行形式审核,并不负责核查其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一致。

(五)网上支付凭证应在预约有效期内提交银行,以银行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实际收到凭证的时间作为银行受理付款的时间,到账时间以收款银行实际存入时间为准。

(六)预约有效期为客户通过我行网站提交网上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如超过预约有效期,则网上支付服务预约申请自到期次日起失效,我行系统将注销该电子预约信息,柜台不再受理该网上支付凭证。

(七)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网上支付服务,我行营业网点方可受理和开通,否则我行将拒绝受理该项申请。

1.银行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实际收到网上支付凭证的时间,都在网上支付业务预约有效期内。

2.网上支付凭证由我行系统生成、打印,网上支付凭证上附加的电子签名(支付密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核查无误。

3、客户向银行柜台提交的网上支付凭证上打印的信息必须与通过银行网站在线提交的电子支付信息一致。

4、此项电子支付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的规定。

5、同意加盖预留银行印章的,网上支付凭证预留银行印章栏目须加盖预留印章,形式审核正常。

6.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足以付款。

7.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八)客户可按要求填写《账户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及预留银行印章(如有),到我行柜台申请关闭该账户的网上支付功能,或通过手工开具支票、业务委托书等支付结算凭证等方式关闭该账户的支付功能,仅使用该账户的网上支付功能。

1.我行将受理客户关闭账户网上支付功能的申请并完成办理(具体时间以我行计算机系统处理完成时间为准)。对于客户通过我行网站申请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我行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办理。

2.如您通过手工签发支票、业务授权书等支付结算凭证方式申请关闭账户支付功能,且仅使用该账户网上支付功能的,客户应将已申请的全部空白凭证退回。我行将接受客户在功能关闭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并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事宜。

五、申请程序

(一)办理网上支付服务,客户或在我行登记的账户联系人通过我行网站在线发起支付申请,选择支付服务类型,输入登记的联系电话及申请支付信息,系统通过短信验证码验证后生成并打印网上支付凭证。

(二)客户支付密码编制人应按规定使用支付密码生成器编制支付密码前,核对网上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在网上支付凭证的电子签名(支付密码)栏内填写相应的密码号码。网上支付凭证上填写的支付密码号码不得涂改,也不得划掉重新填写。

已在我行预留银行印鉴的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在办理网上支付时选择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在我行系统生成打印的网上支付凭证预留银行印鉴栏内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三)网上支付凭证应在预约有效期内提交银行,以银行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实际收到凭证的时间作为银行启动支付的受理时间,款项到账时间以收款银行实际存入时间为准。

(四)银行完成付款后,应按有关规定审核、受理申请并出具客户收据或账单。

六、客户及其在我行预留的账户联系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未按照本办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网上支付业务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七、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启动网上支付或无法验证电子签名(支付密码),导致无法受理该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知由浙商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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