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制[2021]16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制[202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良好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企[2021]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21]89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项目组成》(建标[2021]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含配套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费用。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造价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和《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劳务费标准及相关费率的通知》(桂建表〔2021〕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其发生的费用可以另行计算,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造价报价单对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报价,报价按照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非竞争性造价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照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招标。第六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按照规定在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投标价格(或上限)、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计算。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且费用收取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缴纳,并纳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缴纳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施工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30%。
除预付款以外的其他款项,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建设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未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的,视为未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财务管理中应当按单位工程划分、统计,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收支清单,交项目部备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包单位应当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提存所需费用。 分包合同应当列明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总承包单位未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约定支付,导致分包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发生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已经落实的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签批所发生的费用;对尚未落实的措施,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交纳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三)总包单位是否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交纳安全文明施工费; (四)监理单位是否对建设单位监督签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对不达标的整改情况是否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用于工程。 监督抽查中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施工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各地级市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推行信息化管理模式,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实行动态监管。第十三条本规定以外其他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保障与文明施工费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制[202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一览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一览表内容(桂建志[2021]16号文件附件1)类别工程名称安全警示标志工地围墙主要内容及要求在容易发生伤亡(或危险)事故的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现场采用封闭式围墙,高度不低于1.8m;围墙材料可采用彩色及异型钢板、砖块、混凝土砌块等墙体。在入口处悬挂项目概况、现场出入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节能宣传等七项标牌,以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效果图。现场出入口大门应设有公司标识或企业标志。 施工现场地面应当硬化(办公区、生活区、场内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及外搭脚手架基础)。水泥等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或加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当分类存放。消防设备应当合理配置,满足消防要求。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建筑垃圾运输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设置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采取洗车(防止污染城市道路)、降尘、降噪和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现场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卫生间、饮水、洗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消防安全要求; 按TN-S系统要求配用五芯电缆、四芯电缆、三芯电缆。
按要求设置临时用电线路的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埋设电缆的地沟。靠近施工现场的外接用电线路,应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制成的防护设施。按三级配电要求,应设置总配电箱、配电箱、开关箱三种(铁)类标准用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开关一漏”的要求,三种箱内各类电器均应为合格产品。按两级保护要求,应选用符合容量要求、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 企业标识 文明施工 材料堆放 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宣传栏、环保勿扰措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配电线路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 临时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接地装置 现场变配电装置 总配电室建筑材料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室内硬质地板及电缆沟应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