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不要在朋友圈轻易转发广告,小心不要违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有媒体上发布广告,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信群抢红包需谨慎,发件人往往会让收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但总体原则一定要把握好:抢红包要迅速,转发广告要谨慎!
1、你在朋友圈里也看到过这些广告吗?
今日起,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对互联网广告作出了明确定义,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出广告应当能够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上发布的商业广告也应当明确标注“广告”。
转发朋友圈、微博广告的,也要承担责任
由于互联网广告具有许多区别于传统广告的特点,监管中存在许多特殊的问题和难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谁?其责任和义务有哪些?《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具有审核广告内容、决定发布广告的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区别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具有审核广告内容、决定发布广告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广告法》规定的事前审核证明材料、审核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不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只是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发布者发布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转发朋友圈广告是要承担责任的。“我是个吃货,觉得一个吃饭的地方不错就发朋友圈,如果不涉及经营活动,就不算广告。”同样,你在网上看到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转发出去,但目的不是发布商品或服务,也不算是广告。工商部门会根据你发朋友圈的主观意愿来判断是否是广告。所以,最好不要擅自转发商品推广信息,因为你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涉及经营活动。
2. 不要在朋友圈随意发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具有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决定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3. 付费搜索应明确标记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明显标明“广告”,以便消费者识别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该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一旦上述搜索包含虚假及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