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是出现最早、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本文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是指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无原因:指汇票持有人只需持有汇票即可享有汇票权利。一般不考虑持有汇票的原因和资本关系。汇票一旦订立,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但在直接收到汇票的当事人之间,汇票的原因关系影响汇票的效力。
3.字面意义:指汇票创设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完全、严格地以汇票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得以文字以外的证据否定汇票文字。
4、形式性:指汇票的制作,必须符合汇票法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进行;汇票上记载的事项,也必须严格符合汇票法的规定,缺少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的,该汇票无效。
5.独立性:一张票据上通常有多项票据行为,各票据行为根据各自的记载,与其他票据行为相互独立,单一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6、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债权人名称,持票人只要持有票据,便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记名票据的权利,只能由记载的特定人行使。
7、票据贴现:指买卖未到期票据,使未到期票据的持有人通过卖出票据获得现金的行为。请关注票业宝,数据最全的票据监控查询软件。分为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和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8、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本文所称票据行为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产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签发、背书、承兑、参与承兑、保证和保证支付六种行为。
9、出票:指付款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汇票,并将汇票交付收款人的行为。包括“制作”和“交付”两个行为。
10、创设:出票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章。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是由一定的机构印制的,所谓“创设”就是填写相关内容并签章。票据创设后,票据权利就产生了。
11、交付:指按照付款人的意思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的行为。盗窃票据等不出于付款人意思的行为不能称为“交付”,因而不能称为签发票据的行为。交付后,票据权利即转移。
12、背书: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于他人的行为。
13.承兑:指汇票收款人承诺承担汇票债务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
1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承担相同内容的票据债务,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的附随票据行为。
15. 应记载事项: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上述任何一项事项的汇票无效。
16.较需记载的事项:指汇票法虽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但如果没有在汇票上记载,汇票不失效,除非法律另有补充规定。
17.可选择记载事项:指汇票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一经记载,即发生汇票法规定的效力。
18、不得记载的事项:票据法禁止当事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根据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仍不记载的后果不同,不得记载的事项又可分为使记载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19.无效记载事项:又称“无用记载事项”,是指行为人虽然作出了记载,但该记载本身无效,在汇票法上视为未记载,但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20. 使汇票无效的事项,又称“记载有害事项”,是指当事人将该等事项记载后,不但该记载本身无效,而且整张汇票也无效。
21、汇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汇票上写明委托人名称及代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签发汇票的行为。
2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23、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其他先前权利人转让票据权利。
24、出具汇票取得权利:汇票付款人制作汇票并交付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即取得汇票权利。
25.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式,通过善意受让人向无处分权人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为。
26、票据权利后续取得:是指持票人通过背书交付或者简易交付的方式,向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任人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为。
27、背书:是指汇票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在汇票背面或者附件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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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转让背书: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而作出的背书。
29、非转让背书:指持票人为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而作出的背书。例如,收款背书。
30、完全背书: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者附件上记载背书意义、被背书人名称并签名的背书。
31、空白背书: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仅签署自己的印章的背书。
32、背书:A向B出具汇票,B将汇票交给C,C再背书给A,A再背书给D,这就是背书。银行一般不接受有背书的贴现。
33.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负有保证被背书人及其继承人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要求承兑或者付款被拒绝时,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4.权利证明效力:又称赋予资格效力,是指只要持票人所持有的汇票上的背书持续存在,《汇票法》便推定其为合法的汇票持有人,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35、承兑:是指票据收款人在票据上明确表示愿意于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票据附属行为。
36、提示承兑:指持票人实际将汇票提示给收款人,并要求收款人表示是否承兑的行为。
37、汇票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特定汇票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并承担相同内容的汇票债务而实施的附随汇票的行为。全部保证,是指保证人对汇票的全部金额进行保证;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人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汇票债务进行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字盖章并记载“保证”字样;简易保证,是指只有保证人签字盖章但不记载“保证”字样。
38.付款:指票据收款人或者其代理人支付票据金额,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39、提示付款:指持票人实际向收款人或者代理收款人提示付款的行为。
40、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因票据到期不兑现、到期前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依法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后,可以请求前手返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其他法定金额的一种票据权利。票据追索权分为到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首次追索权和二次追索权。
41、行使追偿权的形式要件:指行使追偿权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保全追偿权的法定程序。
43.拒绝证明:是指汇票法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或者不能提示承兑或者付款的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书面证明。
44.票据退回原因:指由承兑人、收款人或收款人授权的付款银行出具的记录票据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原因的书面证明。
45、拒绝承兑通知:又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将汇票不予承兑或者不予提前付款的事实通知其前任人,以便向前任人行使追索权的行为。
46、选择追索权:又称超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其前任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作为被追索人。
47、初始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初始追索金额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再追索金额是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要求其前任人支付的金额,一般也包括已偿还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三部分。
48.汇票抗辩:是指汇票债务人依照汇票法的规定,向汇票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9、实质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以票据本身为依据的抗辩,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
50、本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起的抗辩。
52、汇票抗辩的限制。指债务人不得随意提起汇票抗辩,并且该抗辩必须有法律依据。
53.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列明的收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54.公示催告: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将票据遗失情况向社会公开通知。请关注票业宝,票业宝是数据最全的票据监测查询软件。公示催告,督促利害关系不明的相关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不申报的,不能申请法律保护相关票据权利。
55、汇票诉讼时效:又称汇票权利消灭时效,是指汇票权利人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汇票权利即消灭,汇票债务人可以汇票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汇票义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56、票据纠纷原因:支付请求权纠纷、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收据请求权纠纷、票据担保纠纷、票据无效确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