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一次性支付原则的原因及优势

2024-05-28
来源:网络整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一次性给付原则,是因为: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赔偿,大部分采取的是标准化赔偿原则,即不考虑特定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异,而是根据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公平性,确定一个固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总额是固定的。

(2)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旧有法律相衔接。

(3)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判决执行的难度,一般判决赔偿总额。判决当事人一次性给付,可以立即确定赔偿法律关系,减少分期执行的麻烦,节省司法成本。另外,原告也担心其获得赔偿的权利无法实现,导致分期给付无论从现实条件还是法律依据上都缺乏存在的土壤。

但从本文开篇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一次性赔偿支付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不能算是最合理的赔偿方式,并且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

一次性支付_支付性筹资名词解释_支付性筹资动机有哪些

(1)过分增加债务人的补偿负担,判决一次给付而非终身多次给付,相当于迫使债务人若干年后立即执行补偿义务,这将导致债务人损失补偿金的利息,这显然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合理支出,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

(2)可能导致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或者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合理分配和使用补偿费用,甚至权利人将补偿费用全部消耗掉,再向社会请求救济和援助,从而再次成为社会的负担;

(4)一次性补偿款可能被其他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侵占、挪用,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5)今天经济发展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通货膨胀,也可能出现通货紧缩。试想一下,如果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就会贬值,这对他来说确实不公平;如果出现通货紧缩,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就会升值,这对加害人而言同样不公平。相比之下,定期支付制度可以避免上述弊端,显示出其突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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