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有别,借款纠纷案件如何判定?

2024-06-02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一财经日报讯(记者 赵懿茹)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双方发生财务纠纷,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哪个需要返还,两者性质是否一致?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送行为,转账属于借款行为,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向原告刘女士偿还借款金额。

刘女士称,2019年她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两人相识后不久,周先生就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她借钱。2020年至2021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计给周先生转了人民币100万元,但经多次催款仍未收回。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本身就包含“赠与”的含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女士共计2769元的微信红包给周先生作为生活费,属于刘女士的赠与,无需周先生偿还。对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钱,周先生虽然辩称是赠与,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在这方面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是向刘女士借钱还款,因此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钱应当认定为她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当偿还。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解释:“虽然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都是通过微信软件进行的支付,但两种支付的性质应当根据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和属性进行区分认定。”法官在庭后指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了日常通讯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而微信红包正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称之为“红包”。按照中国民间习俗,送“红包”通常表示自愿赠送,不需要回赠。

微信返款工具_微信收款返现功能_微信返现软件

微信转账不同于红包,不具备“赠与”的含义,只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一种支付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若主张该款项性质为赠与,则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此案的审理,也引发了网友对于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性质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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