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可按其意愿支付抚养费”,但父亲并未支付。12月5日,澎湃新闻()从镇江句容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认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按其意愿”支付的内容不明确,应予以纠正。父亲小新(化名)应支付抚养费,每月给女儿支付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岁。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小兰(化名)与小新于2009年底生下女儿小雅(化名)。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6年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雅由小兰抚养,小新可按意愿支付抚养费;小新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归小兰、小雅所有;除此之外,双方无任何财产、债务纠纷。小兰、小新离婚后,小雅一直与母亲生活。
但小兰称,离婚后小新从未给女儿支付抚养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小雅作为原告,母亲小兰作为法定代表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新以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5年来9万余元的抚养费,并从2022年3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小雅年满18岁。小新辩称,他们离婚时,就约定好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随意支付抚养费。“随你便”可以理解为适当支付或者不支付,完全取决于父亲的意愿。而且,他们离婚时,他已经把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给了小雅,这也算是支付抚养费的一种方式。
法院认为,小兰与小新的离婚协议中“男方可按意愿支付抚养费”的含义不明确,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男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付或不支付抚养费,即使支付,数额也由男方自愿决定。虽然小新通过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赠与小雅,对小雅承担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但这种行为不足以完全满足小雅健康成长的需要。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模糊、含糊,导致小兰与小新在执行上产生分歧,应当予以纠正。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小雅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小雅父母的负担能力,确定小新自2022年3月起每月为女儿承担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雅年满18周岁。 鉴于小雅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父母在离婚时曾约定小欣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因此小雅要求小欣支付近五年抚养费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告诉澎湃新闻,《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承担费用的数额、期限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请求。本案中,即便小兰和小新约定小新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也不妨碍小雅在必要时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索要抚养费,更何况双方约定“随心所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