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商务以全新的交易方式跨越国界开辟了全新而巨大的市场。伴随电子商务而来、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点的网上支付已成为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地区、企业乃至网络消费者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拟对网上支付的主要形式、存在问题及相关法律效果进行介绍和分析,旨在使业内人士明确网上支付的本质及所需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网上支付 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
1 简介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支付也日渐重要,但法律与现实始终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现今,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仅停留在网络发展的初级阶段,如计算机与网络的建设、运行、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几乎没有关于网络交易的立法,更没有关于网络支付的法律。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网络支付进一步受到限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2.网上支付方式的法律效力
网上银行本质上是现实银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拓展和延伸。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以及客户和银行双方积极推动网上银行建设,其有效性一般不会成为问题。但对于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由于与传统法律相冲突,其有效性存在一定争议。
2.1 电子支票的法律效力
电子支票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彻底抛弃纸质支票,使之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电子支票在我国至今还很少使用,主要原因是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主要是受到1996年实施的《汇票法》的限制,让银行望而却步。
电子支票虽然称为支票,但与票据有很大区别,从功能和操作上看,电子支票更接近ATM卡等支付工具。在我国,最有效可行的办法是制定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对电子票据尤其是电子支票进行规范和调整。
2.2 电子现金的法律地位
电子现金比较适合小额零售支付,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增加,网上BtoC、BtoB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必然,电子现金的出现和使用正是顺应了这种模式。
电子现金的本质与现实货币相同,是一般等价物的表现形式。但它的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因为根据货币的本质以及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各国央行的地位都会受到挑战。没有一个国家会允许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存在。但电子现金的成熟技术和优势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而且电子现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这也是网络交易的基础。特别是在小额交易中,电子现金比信用卡、借记卡支付更加便捷、经济。
2.2.1 电子现金发行者的限制
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现金,这样许多现行的货币政策和法规就可以不做大的改动就适用于电子现金。但如果完全排除网络服务商和一些大公司的参与,电子现金在发行和流通中就难以获得技术保障,其活力和影响力将大打折扣。在加以限制的同时,对参与发行电子现金的大公司和网络服务商的资质应当严格审查,特别是实力和信誉方面。
2.2.2建立合理的货币识别制度
全网发行统一的电子现金肯定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在电子现金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货币识别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不同电子现金之间就会存在转换、兑换的问题,甚至有的电子现金需要进行识别认证,只有建立合理的货币识别系统和制度,国家才能保证对经济杠杆的掌控力。
3. 防范和惩治非法网络支付行为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无面对面交易的网上支付方式的逐渐普及,违法犯罪活动似乎更加猖獗,除了传统的洗钱、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分担等形式外,还出现了黑客攻击等新形式。
3.1 与网上支付有关的洗钱
网上支付的出现,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网上支付工具体积小、适合远距离传输、具有匿名性,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这些都是机会。在网络上,犯罪分子可以更加安全放心地使用网上支付,让自己的黑钱通过网上商城、网上银行进行购买、结算、转账,最终成为合法收入。
预计,如果未来网络支付普及,网络洗钱将更加难以管控,尤其是由于网络支付工具都有密码保护,并使用了加密技术,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满足打击犯罪活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