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拖欠付款是违法的,应当提前付款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工资发放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期”(或“推迟”)发放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
事实上,这种做法无论根据国家规定还是地方法规,都是完全违法的。
例如,国家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工资必须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遇有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最近的工作日预付工资”。
例如,以深圳为例,《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要求“工资支付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因此,当雇主遇到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时,应于“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而不是在假日或休息日之后支付。
也就是说,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际上应该提前支付工资,不能拖延到节假日过后。

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遇有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最近的工作日预付工资。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周薪、日薪或者小时薪资制度的,可以按周薪、日薪或者小时薪资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订)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足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一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工资发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一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