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只支付基本工资合法吗?
关于这一问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分享过一个案例,明确女员工产假期间不能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工资。
案件详情
庄某于2018年入职某医疗机构担任护士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如下: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医疗保健机构;
3000元+绩效工资。
庄女士于2020年9月21日自然产下一名女婴。
产假期限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14日。
某保健机构以庄某产假期间未全勤为由,仅支付了3000元产假工资。在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庄某于2021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保健机构以庄某产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其产假全额工资。
一家医疗保健组织声称:
1、庄某产假期间,80天为奖励假,但奖励假不是产假,不应平等享受。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全勤奖金,只应支付98天产假工资的差额,即使补偿,也要补足申请人产假期间的工资;
2、医护行业,产假期间不支付员工绩效工资是行业惯例,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庄产假工资是没有错的。
双方确认:
庄女士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8000元。
争议焦点: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何?
判决:仲裁委员会支持庄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1、首先,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其工资。因此,产妇产假期间,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降低其工资。
2、其次,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原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根据女职工应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得出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在计算庄某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含绩效工资。
3.女员工依法生育,可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此期间正常支付其工资福利,且女员工产假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全勤奖。
综上所述:
综上,仲裁委员会以庄某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每月8000元作为产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裁定某医疗机构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14日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律基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和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当补足其差额。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女职工应当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得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产假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80天陪产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规定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全勤奖不受影响。
依法生育子女的父母,在子女未满三周岁期间,每年享受十天育儿假,节假日期间劳务成本分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
职工已享受产假津贴的,视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工资。产假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剩余产假津贴;产假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发其差额。
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文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已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工资。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等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各省市产假天数